您好, 欢迎来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位置 返回首页 资讯中心 供应商提起质疑和投诉前,这些问题一定要明白!

供应商提起质疑和投诉前,这些问题一定要明白!

公告内容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一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相关当事人提出质疑,因未得到质疑答复或答复不满的,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在投诉过程中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


 一、在质疑和投诉前,供应商一定要明白些问题? ·


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对哪些事项提出质疑?


供应商可以对自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项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2、供应商质疑到底该由代理机构受理还是采购人受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3、供应商投诉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吗?


应当有必要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4、偷拍得到的材料,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不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5、 供应商可以匿名投诉吗?


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供应商投诉,在这些情形下,属于不合规! ·


供应商竞争关系不公平,有的供应商还会恶意破坏其他人项目合作,如何正确使用法律知识合理保护自我利益?保护自我利益须知:供应商投诉,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属于不合规!


(一)违背原则的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为94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有些供应商的投诉很是随意,仅凭个人主观臆断,随意猜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投诉的部门不合规


9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也就是,财政部门是处理投诉的法定机构。


采购人属于市级,供应商应当到市财政局投诉;采购人属于省级,供应商应当到省财政厅(局)投诉;


(三)投诉的时限不合规


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供应商过了15个工作日的法定时限,才提起投诉,财政部门不应受理;


(四)投诉书不符合要求


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而在采购实践中,有的投诉书往往只是“一纸诉状”,没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也没有准备足够的投诉书副本,投诉书所包含的内容要素也是不全,甚至连被投诉人是谁以及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都搞不清楚,更不用说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了;


(五)没有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投诉书补正


9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但是,有的投诉人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补正,或者经过多次补正后仍然不合规。

 三、供应商不能忽略的投诉六大问题 ·


1、提起投诉事项的范围: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提出投诉的时间


供应商对相关当事人提出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3、提出投诉的方式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


4、提出投诉的形式


供应商提出投诉的,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


5、提出投诉书的内容


投诉书内容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当事人所需的投诉书副本。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6、提出投诉的条件


提出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出投诉;统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此可见: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不能“乱来 ”,也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那么,供应商投诉时应把握哪些关键点呢?

 四、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把握五个关键点·


首先,必须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94号令第十条明确规定: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只有当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才可以提出质疑。


并且,94号令第十一条还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也就是说,供应商没有参与项目采购活动的,就不能对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


因为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不能提出质疑的,就更不能提起投诉了。


其次,要有根据地进行质疑和投诉。


94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信息以及指定的方式等信息进行质疑和投诉。


在以往,供应商想质疑,但不知道如何提出质疑,因为采购文件中没有载明提出质疑的方式和途径而放弃质疑;供应商因为质疑得不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想提起投诉,因为不知道向谁投诉如何投诉而放弃投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受到损害。


94号令公布实施以后,供应商就可以根据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得到答复,还可以根据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提起投诉。


第三,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质疑和投诉。


94号令第十条规定: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七条规定: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也就是说,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及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没有得到答复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否则,超过了法定时限,供应商的权益即使是受到了损害,或者说供应商即使进行了质疑和投诉,其权益受到的损害也不能得到维护。


第四,质疑和投诉必须符合程序,并提交书面质疑函、投诉书及证明材料。


9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规定供应商在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同时,94号令对供应商质疑时应提交的质疑函以及在投诉时应提交的投诉书应当包括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供应商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质疑函以及向财政部门提交的投诉书的内容必须完整,符合办法的具体规定,并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签字、盖章必须齐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94号令对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条件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第五,供应商在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时,应当在质疑函中提出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提供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以及必要的法律依据;在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供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提供投诉事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财政部门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应当有事实根据,不得虚假、恶意投诉。94号令明确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进行维权作了原则性规定,94号令的出台,对供应商维护其权益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供应商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要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就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用94号令取代20号令,不仅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更是政府采购操作规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们更加期待,随着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的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维权的路会越走越宽。


(来源:佳世国际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