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认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只要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受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无论处罚数额多少,都认定为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拒绝该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种认定正确吗?
答:
(1)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上述证明材料属于一般性要求。
(2)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税务部门的行政罚款且数额达到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简单以供应商存在税务违法行为为由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只有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者受到税务部门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可以按规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