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是不是只要采用了专利、专有技术的项目,就一定可以不招标呢?
当然不是。
事实上,虽然需要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不适宜招标,但仍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非招标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免于招标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就可以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商或承包人。如某项目电梯工程招标,要求电梯运行的速度、稳定、舒适、安全和节能等技术经济指标满足功能需求目标。尽管市场上各个品牌及型号的电梯都拥有几项不同的专利或专有技术,但大多数专利和专有技术能够相互替代并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需求目标,也应当通过招标选择供应和安装单位。
三是项目使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无法由其他单位分别实施或提供。大部分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独占性决定了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只能由1家或少数几家特定的单位提供,而无法通过招标选择项目供应或承包人。
来源:今日公资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