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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采购进口产品十二个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保标招标网
1. 采购产品中使用进口部件需要办理报批手续吗?问:1、政府采购电梯(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在技术条款中对于曳引机等进行打分,其中原装进口曳引机分值较高,进口曳引机分值较低,国产曳引机分值最低,请问可以这样设置吗?如果不合理,是因为哪条法律规定?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需要相关审批手续,但上述电梯采购打分中原装进口曳引机及进口曳引机也需要采购单位有相关手续吗?(留言编号:9354-3484751)答复:1、以产地作为评分因素的做法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不符合公平原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进口产品管理约束的是产品,而不是部件。曳引机属于电梯的部件。供应商选择进口部件不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限制。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产品中部分配件使用进口产品,是否需要进行进口产品审批?(两种情况:1.所用配件属于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2.所用配件不属于采购产品的核心部件)(留言编号:2002-3676357)答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终端产品,即采购标的本身是进口产品,如果产品制造中使用进口零部件,无需报批;但如果采购标的为零部件,则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 高校采购进口电子资源数据库、外文图书等是否需要报批?问:高校采购进口电子资源数据库、外文报刊、外文图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否需要按照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及报送财政部门进行核准审批?(留言编号:9390-3672165)答复:电子资源数据库、电子外文报刊、电子外文图书通过互联网数据库提供服务的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不纳入进口产品管理。外文报刊、外文图书属于货物的,则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3. 一个采购包中既有进口产品又有国内产品应如何实施采购?问:我们单位现在有一个政府货物采购,整个采购项目由于不属于集采的范围,但是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但是采购清单中有一部分是进口产品,而且这部分进口产品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合法的)固定只有一个品牌的,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把这部分只有一个品牌的产品单独一个包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其他部分进行公开招标呢。或者说这些进口产品如果国内存在多个代理商,也可以直接公开招标呢(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提到多家投标单位如果是同一个品牌,只能有一个单位参加)。或者有其他什么合法的途径解决这种问题呢。(留言编号:8556-3658914)答复: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果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核心产品且仅有一个品牌,应当作为一个采购包,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需要采购的进口产品不属于核心产品,可以将其作为集成采购的内容进行一揽子采购。4. 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是否属于进口产品?问:根据财库〔2007〕119号和财办库〔2008〕248号,可否得出这个结论,经我国关境内(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的产品不认定为进口产品?(留言编号:4988-3636547)答复: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已经明确,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5. 高校采购原版外文图书需要做进品产品论证吗?问:高校想购买一批原版外文图书,达到了限额标准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需要做进口产品论证吗?(留言编号:7074-3579876)答复:原版外文图书属于特殊商品,是特定智力成果的载体,可不报经财政部门实施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和进行进口产品论证。6. 外文数据库属于货物类还是服务类采购?问:1、高校的外文数据库采购或续定一般是给予使用授权或使用许可,不是具体的货物。按照财政部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数据库的分类,只有文献资源,这种项目按性质属于货物还是服务?2、外文数据库是否属于进口产品?采购前是否需要进行进口产品的论证、公示及审批?(留言编号:8754-3546168)答复:通常情况下,以给予使用授权或使用许可形式采购的外文数据库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C0302“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属于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进行进口产品审核。7. 采购项目中有一台设备低于限额标准,是否需要履行报批手续?问:单项设备或者批量设备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或者纳入集采目录范围,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财政部门同意才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一个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里面共采购3个医疗设备,A设备140万、B设备99万、C设备20万(采购人为央属单位,且三个设备为同一笔预算资金),ABC三台设备是否均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及报财政监管部门?(留言编号:8961-3502391)答复:由于ABC三个设备在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内,且总价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应分别进行专家论证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8. 一个采购包中既有进口产品又有国产产品应如何设置资格条件?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请问: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在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中可否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具有产品经销代理证书或厂家专项授权书?(留言编号:1777-3227226)答复:如果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和只允许国产产品投标的产品,在设置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时可以针对不同产品分别提出要求。对于允许进口产品投标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或具有产品经销代理证书或厂家专项授权书的代理商。9. “国内供应商”是否包括港澳台企业?问:请问“国内供应商”是否包括港澳台企业?港澳台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港澳台企业暂不能完全满足。现按照市场的实际情况,有某款高精尖产品手术机器人的外国制造商只授权了香港企业作为全球代理进行销售,暂无计划委托国内其他企业代理。这种情况下,有需求的采购人是不能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的方式采购此款产品吗?还是可以国际招标的方式采购?(留言编号:1354-3527207)答复:港澳台企业可分为在内地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和未在内地登记注册的企业,二者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待遇是不同的。在内地登记注册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国家保障其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未在内地登记注册的港澳台企业视同外国企业,在内地与港澳台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前,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适用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审核管理,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可提出申请。10. 采购进口机电产品是按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吗?问:根据《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0号,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请问:1、政府采购进口机电产品项目,如果事先无法确定国内是否有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是按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还是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1号令)执行?2、问题1的回答如果是按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那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或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如1家或2家),重招时是仍然按政府采购法执行,还是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留言编号:1866-3508816)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货物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尚未加入GPA,也未与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协定,没有义务给予外国供应商国民待遇。对于经核准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顺畅高效,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国供应商可以通过委托国内代理商的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如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11. 限额标准以下进口产品需要履行审核手续吗?问:请问进口设备审批,门槛价以下自行采购的零星商品是否需要报财政审核。(留言编号:2460-3507170)答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进口产品,需要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零星商品进口,无须报财政部门审核。12. 采购进口服务类项目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吗?问:政府采购进口服务是否需要财政审批。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可知,需要海关报关验放入境的产品为有形产品,服务为无形产品,所以进口服务不需要财政审批,请问这样理解有误吗?另,直接提供进口服务的供应商一般为境外供应商,参与该政采项目的必定是国内的代理商(境外企业不满足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但是进口服务不同于进口货物,合同签约主体虽然是代理商,但是合同的实际履约为境外供应商,这是否涉及到转包的情况?(留言编号:1066-3250941)答复:目前,采购国外服务无需报财政部门批准,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的条件。对于合同签约主体是代理商的情况,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不属于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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