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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报价降58%,却被专家判“不合理”?财政局:合理!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采云研修院
8月29日,邹平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由于专家认定评审得分第一的供应商“二轮报价降幅58%”不合理,推荐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因此被投诉,财政局认定投诉成立,85万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究竟发生了什么?01. 项目背景该项目是邹平市某电子签名数字认证采购项目,预算金额85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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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基本情况在项目评审时,由于投诉人第二轮报价比第一轮报价下降58%,磋商小组认定这是“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属于恶意竞争行为”,最后推荐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7月31日,投诉人因不满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于是发起投诉,称磋商小组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对其二轮报价的不合理认定,同时应根据整体打分情况,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经审查,邹平市财政局认为, 该项目评审报告第八部分评审结果:投诉人评审得分排名第一,属于事实上已经认可了投诉人报价的合理性。该项目磋商小组未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成交供应商,推荐第二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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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邹平市财政局最终判定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04. 案例延伸《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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