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
正文

住建部:7人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09-26
来源:住建部、中国招标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撤字〔2023〕109号、建督撤字〔2023〕110号、建督撤字〔2023〕111号、建督撤字〔2023〕112号、建督撤字〔2023〕113号、建督撤字〔2023〕114号、建督撤字〔2023〕115号共7则行政处罚公告,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7人作出行政处罚。

  建督撤字〔2023〕109号,褚某某在天津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山西两家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建督撤字〔2023〕110号,廖某某在天津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北京3家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建督撤字〔2023〕111号,胡某在滨海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北京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决定撤销褚某某、廖某某、胡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建督撤字〔2023〕112号,索某某在安徽某大学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北京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建督撤字〔2023〕114号,孙某某在北京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青岛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索某某、孙某某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索某某、孙某某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2人不得再次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的处理。
  建督撤字〔2023〕113号,丁某某在宁夏某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资格证书注册在天津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丁某某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鉴于丁某某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作出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的处理决定。
  建督撤字〔2023〕115号,王某某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虚假材料,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撤销王某某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