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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鼓励在评标办法中对守信者进行信用加分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法律责任等方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一处失信、处处受罚”信用格局。



  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一是各级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及时共享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二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主动监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线索,妥善保留证据材料,及时转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三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的技术数据标准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及时准确汇集各类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一是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开。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二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应当与同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三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网应当公开相关信用信息的来源、记录责任主体和登记交互时间等内容。四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做好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守信激励包括:第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提供优先办理、跟踪帮办等便利服务措施;第二,鼓励项目或资源交易发起方通过招标文件等交易文件约定,在评标办法中进行信用加分;第三,鼓励项目或资源交易发起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中介代理地市对评标(评审)专家年度考核予以信用加分,到期优先续聘;第五,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惩戒措施包括:第一,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药品采购、资产或权益类交易等;第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第三,依法取消或限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第四,依法依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第五,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办法》指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开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信用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信用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异议提出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信息认定单位应当及时更正并进行公告。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失信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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