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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交易所同日发布,明确 减持新规 部分内容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中宏网

  中宏网9月27日电 9月26日晚,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三大交易所同日发布通知、公告等文件,主要是对减持新规中的部分约束条件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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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关于破发、破净,要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都不低于发行价才能减持;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的每股净资产。另外,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判断是否触及不得减持的情形,如果触及则不能披露。

  《公告》提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大交易所同日发布相关措施,是对市场关切的上市公司“减持新规”中存在部分条款疑虑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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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8月27日,证监会发布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措施中提出,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编辑:韩鹏飞
审核: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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