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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答复: 拟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评标委员会经授权可拒绝不合理低价!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财政部网站
日前,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161号(财税金融类264号)提案答复的函》,在答复函中提出,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以下为答复函全文:
 
齐向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振骨干民营科创企业信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恶意低价竞标问题

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您反映的“恶意低价竞标”问题,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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