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
正文

将特定金额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3-10-0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在多数财政部投诉处理案例中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假设一个项目预算为300万元,一个供应商所有类似业绩均为十几万元,企业的总资产可能不到300万元,如果该供应商中标,如何保证供应商能够顺利履约?



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违反了政府采购政策。除了业绩因素以外,采购人还有很多手段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要求、评价或管理。采购人还可以通过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监督和验收管理,以避免违约的情况发生。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