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就省本级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指标征求意见
近日,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辽宁省财政厅决定对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辽宁省省本级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指标共16项,具体如下表。
辽宁省省本级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评价指标(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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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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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准确通知评审时间、地点。评审时间、地点改变后,及时通知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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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审工作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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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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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评审纪律,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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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督促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独立评审,及时纠正和制止倾向性言论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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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发表任何存在歧视性 、倾向性的意见,未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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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禁止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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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异地评审差旅费(对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社会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及时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或向评审专家说明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项目的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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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有关单位或个人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lnscztc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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