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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常见的不合理限制形式,你遇到过几种?

发布时间:2023-10-17
来源:投标书制作

随着行业竞争程度越来越激烈,不少企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为了获得中标机会,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使出了浑身解数。不过,有人在的地方就有江湖。虽然目前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地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对部分参与投标的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对待。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常见的不合理限制形式都有哪些的相关信息吧!


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常见的不合理限制形式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 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5、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案例:昆明市某县民政局在建盖养老服务中心时,对竞标人提出限制性条款,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昆明市某县民政局在招标公告文件中对竞标人提出“近三年(2018年1月至今)企业承担过1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是指:合同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业绩(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资格要求。
该条款设定特定金额业绩,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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