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这些品目或将不再纳入集采目录
日前,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较现行的《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征求意见稿》限额标准不变,品目编码及名称有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医疗设备、消防设备、人寿保险服务不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同时将其余保留品目按照财政部2022年新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编码和名称进行了对应细化更新。整体调整更新后的品目由34项变为38项。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一是限额标准不变,将继续执行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二是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明确原则上实行全市统一框架协议采购,由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统一负责全市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实行框架协议的具体品目由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拟定采购方案,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后实施。三是持续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自主选择市级和各区县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集中采购项目;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是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对属于以上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如有意见建议,公众可寄信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建议意见”字样;发送电子邮件至2752487829@qq.com;电话至市财政局023-6757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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