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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反向抬高报价,有何猫腻?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检查日报

某科技公司的采购员在采购时不仅没有砍价,反而让供应商抬高报价,达成交易后再让供应商将差价转入自己账户,不到两年时间里,赚取差价160万余元。日前,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0年9月,余某入职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某科技公司,担任该公司开发采购职员,负责了解市场信息,管控供应商的价格。因手握采购大权,余某成了供应商眼中的“红人”。在余某入职后不久,一家供应商的业务员便找到余某,表示如果余某能在采购过程中给他们公司一些照顾,或者多下一些订单,他们就会给余某2%的回扣。看到有利可图,余某便与该供应商达成交易,拿到了入职后的第一笔回扣款。

一段时间后,因发现采购产品的价格波动较大,余某萌生了通过抬高价格赚取差价的想法。此后,在供应商报价后,余某会在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抬高价格,待双方达成交易后,再要求供应商将差价打入自己指定的账户。在一次与某供应商的交易中,余某在原报单价上加价24元,完成交易后,余某赚到了12万余元的差价。

2022年1月,余某所在的公司发现产品单价存在异常波动,遂启动内部调查并报警。

因该案涉及公司较多,公安机关开展了大量侦查工作。今年7月,公安机关以余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将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余某在担任某科技公司采购员期间,共收取合作公司回扣2.6万余元,在采购过程中通过抬高价格赚取差价的方式共侵占所在公司资产160万余元。8月11日,同安区检察院以余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其提起公诉。对于余某收取回扣的行为,因其收取回扣的数额尚未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机关对余某作出行政处罚处理。

鉴于余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日前,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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