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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招标代理行为或将“一代理一记录”

发布时间:2023-10-23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从机构人员管理、名录信息管理、从业规范、代理服务行为管理等方面规范贵州省招标代理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该项目进入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交易的,对其代理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在非交易场所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活动的,对其代理行为的管理,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机构人员管理
  《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要求。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根据招标人的委托,独立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活动;获得与招标代理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等等。应依法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经济、技术标准;遵守交易场所工作规范,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等等。
  招标项目代理服务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牵头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一是熟悉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般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或者具备相关中级以上职称;二是具有组织招投标活动的能力,熟悉并掌握电子交易流程;三是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签订劳动合同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名录信息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贵州省交易场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登记下列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平台应将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年二月前更新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
  从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代理服务的基本原则、内容、收费方式等内容。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其代理项目的评标评审活动。二是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代理活动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三是招标代理机构在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应约定收取代理费标准;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开电子招标文件且应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电子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代理服务行为管理
  《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代理行为管理方式、行为分类和追加评价的情形等内容。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代理行为实行“一代理一记录”。二是代理行为评价分为良好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评价应当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三是追加评价的情形包括存在未被评价的行为且被异议投诉或者问题线索发现的;行政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未被评价的行为的;存在未被评价的行为且被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代理行为惩戒部分规定了行为特殊应用、行为联合惩戒及约束条款;在行业自律部分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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