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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购买纸质采购文件

发布时间:2023-10-31
来源:中国招标

  日前,海南省财政厅发布了《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深度”“广度”“温度”“跨度”“力度”多维度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其中提出,除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外,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资格证明材料,改为提供相关承诺函。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购买纸质采购文件和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


  持续“放管服”,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度”

  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准入管理。除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外,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资格证明材料,改为提供相关承诺函。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要求。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响应)要求应当清楚明了、含义准确,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应当在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和名称、变更后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全面“电子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广度”

  实行招投标文件全面电子化。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购买纸质采购文件和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

  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免费提供电子保函接入服务,明确接入条件和数据标准,推动电子保函应用。扩大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范围。

  优化款项支付时效。支持供应商在线提交发票和查询付款信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理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发挥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温度”

  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强化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在继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基础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从高选择价格扣除比例。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形。


  破除隐形壁垒,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跨度”

  清理各类隐形门槛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具体包括: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是否存在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企业的行为;是否存在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情形;是否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是否存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是否存在限制供应商缴纳提交保证金形式;是否存在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是否存在超比例收取保证金;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保证金等。


  加强综合管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力度”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管理机制,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环节中,采购人应充分说明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合理性,明确确认投标参数对招标参数的响应情况。

  晾晒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加强数据运用,分类公布监督检查情况、专职从业人员考试情况等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信息,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依据,促进代理机构进一步提升执业水平。

  开展履职互评。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线履职互评,研究建立其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履职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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