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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这些政采项目可自选评审专家

发布时间:2023-11-07
来源:中国招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自行选定的适用规则和流程。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适用规则,《通知》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统一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优先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购需求调查论证、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及履约验收活动等需要相关专业专家参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随机抽取使用,军队(部队)采购项目及中央驻宁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可以共享抽取使用。其他非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调查论证、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及履约验收活动等需要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不得抽取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专家抽取系统”根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抽取需求(如抽取人数、专业、回避单位、评审地域等),按照“申请抽取的时间优先”原则(不区分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内或场所外采购项目),分别在不同的评审专业内筛选出所有符合需求条件的评审专家(排除已经抽取过、按照信用评价等级限制抽取、属于回避情形等特殊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通过随机算法抽取出评审专业中对应数量的评审专家。评审前,因评审专家确认不参加评审活动、确认参加后申请请假等情形导致无法随机抽取到符合抽取需求的评审专家数量,或者因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数量本身较少,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调整增加相关专业或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评审时,因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补抽专家,或者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按规定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自行选定的适用规则,《通知》明确,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无法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时,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其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时,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
  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出具书面自行选定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自行选定的理由、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专业类别等内容,以及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对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承诺函,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抽取系统”录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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