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对新集采目录及标准征求意见
11月8日,为深化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黑龙江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该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共有30个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品目),其中货物类18个,工程类3个,服务类9个。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全省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品目),采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实施。
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品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网络设备、复印机、投影仪、打印机、扫描仪、乘用车、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仪器仪表、家具、被服、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共18个。工程类项目(品目)包括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施工、装修工程、修缮工程共3个。服务类(品目)包括软件开发服务,银行服务,云计算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印刷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财产保险服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共9个。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品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框架协议等方式采购。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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