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打通政府采购与社会采购、产业链的数据收集、整合通道,分类创建采购策略以解决商品和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成本控制以及与社会电商平台价格比较的问题,利用预警工具和支付工具解决过程不合规的问题,为政府采购供需对接、绩效评价以及程序控制等难题带来更高维度、更新方式的解决方案,对政府采购的理念和制度创新等各方面带来影响。
(一)对需求管理的影响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自动归集所有采购人相同功能、性能的通用需求,最终实现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对接。因此,政府采购交易的大量数据将统一归集、整合,参与交易的商品按照功能、性能、规格以及商品(产品)标准分类运营管理,实现货物服务工程全品目覆盖,并逐步与产业链的生产数据连通;相同功能、相同标准的商品汇集成为采购标的或品目的采购需求标准,并与预算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对接,需求标的按商品库内商品的性能参数及参数值区间分类归集、运营管理,逐步实现与政府支出预算、资产配置数据连通,从需求端量化、规范采购需求,与供给端的商品(产品)标准形成良性互动。
商品标准一致,是比较的前提,只有功能、性能相同的商品,价格比较才有意义;商品标准一致,也是竞争的基础,低价成交既符合勤俭节约的预算支出管理原则,又符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在采购需求标准和商品标准打通后,政府采购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将相关技术、商务、售后服务、检验验收和履行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监管的要求都纳入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就让所有竞争者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即“质量和服务相等”。
采购人根据预算编制采购需求、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采购标的以及相关技术、商务、售后服务、检验验收和履行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监管的要求,其中,需求通用、标准的,应明确采购需求标准;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解决或者组织方案或需要分阶段确定具体需求指标的,供应商可以在需求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提交、协商完善方案。供应商也可对采购需求提出异议或质疑投诉。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反应调整、改变采购需求,最终确认采购需求,意向公开期满后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争报价。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需求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采购需求标准统一集中整合,确定标的、参数要求及数量,征集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并定期就价格及服务进行协商谈判。集中采购机构不再作为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而是作为采购需求汇集者承担需求整合的职责、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并对集中采购的绩效承担责任。项目委托、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等现行的多种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将合并简化、统一规范,责任更加清晰。采购人可以跨地域、跨级次加入不同集中采购机构的框架协议,从而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竞争,助推专业化,不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采购人只需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下单或竞价签订合同,工作量大为减少,商品价格稳定。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既要以节约财政资金为原则,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要助推市场创新和绿色发展。对于政府自身管理需要的采购需求,应以够用为标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集中采购通用、标准的货物服务,不断降低采购成本,弘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而对于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服务,特别是医疗、养老、教育等公共事业,应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需求标准,积极推行绿色需求标准,推动与商品标准、国际标准接轨,以更高的标准促进良性竞争,推动优势产业标准引领国际标准,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采购需求标准将成为政府间接调节市场的政策工具。
(二)对交易规则的影响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打通与产业链的信息壁垒,成本透视成为可能,采购成本与生产成本之间的泡沫将逐步消除。按照完善竞争性采购的深改方向,政府采购将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和合同类型。对于采购需求明确后(包括谈判、磋商后由供应商明确)可以客观评价的项目,以价格为竞争的主要因素,政府采购回归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机制。其中: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应纳入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充分利用市场、行业龙头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博弈去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当集中的采购量足以影响市场供需平衡时,基于成本透视的产业利润率谈判可能比供应商背靠背报价更有利于最终达到平衡供需矛盾,为政府利用市场手段平衡行业盈利水平、稳定经济预期发挥独特作用。
将附属的配件和服务从主商品中剥离出来,商品价格比较更有说服力。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政府采购价格与社会采购价格可比,政府采购电子竞价与社会电商采用相同的规则,是政府采购数字化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需要,更是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需要。
采购需求更适宜主观评价的,由采购人综合评价并承担绩效责任。为落实政策功能的定向采购、创新采购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创新采购、社会资本合作等分阶段确定具体需求指标的,待采购人或报政府、人大批准或达到约定条件后公告成交结果。发挥政策功能并不是政府采购与社会采购的堵点,实际上,引领全社会支持政策功能,才是政府采购的示范作用和真正目标,只要市场主体愿意承担社会责任,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手段完全可以适用社会采购。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自动跟踪、归集、监控采购行为,彻底解决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的问题。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框架协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采购人可以随时根据业务需要签订合同,不再顾虑单次的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签订合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统一纳入电子卖场实行电子交易,采购人可以随时根据业务需要多次交易、签订合同,只要不人为拆分项目,也无需顾及同一财政年度内的项目预算和品目预算。监管部门根据框架协议以及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数据,对成交供应商和商品成交价格及时进行预警和监控,对综合评审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预警,对理由不充分、涉嫌人为拆分的项目及时进行预警和监控。
(三)对履约管理的影响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依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对成本、质量以及交付时间等绩效指标实时监控、记录、跟踪,对未来公共服务的需求趋势作出预判,辅助采购决策并最终实现自动采购。
履约的本质是意愿和信用,承诺是履约意愿的表达,信用是履约能力的反映。在数字化时代,市场实体、人员除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资质要求外,供应商可以通过承诺来表明满足采购需求的意愿和具备履约能力,而不再需要提供设备、人员以及技术等证明材料。履约与信用挂钩,用承诺来代替专家对履约能力的评审,在交易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履约信用将成为最宝贵的财富。如果信用有不良记录,采购人就应该否决其资格;如果报价过低或不具备履约所需的能力,则应在合同中约定防范履约风险的责任和措施,比如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等;即使信用良好,也应该充分考虑履约风险,将履约验收与支付挂钩。违约者不仅收不到货款,还要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更符合市场规律,也更便于提高监管效率。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持续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用,以信用数据取代履约能力的评审,以信用数据驱动履约。评审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形式审查,再好的专家评审、样品评审也不能代替验收。在资金、人员和设备快速流转的现代社会,设备、人员和履约方案只是履约能力的表现形式,业绩、奖励只能证明过去,验收合格才是合同圆满履行的标志。以信用数据取代专家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审,规则更清晰,流程更简化,结果更客观,信用修复也更顺畅。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改变政府采购的决策流程,也将改变政府采购的制度和监管。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政府采购可以更好地发挥政策功能,更精准地用需求调动供给侧,推动商品标准进步、科技创新和产业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