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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和数字化对政府采购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11-1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本文作者印铁军,工作单位系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文章发表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3年第8期。


编者按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电子化在信息公开、流程规范、操作留痕等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改变政府采购的决策流程,也将改变政府采购的制度和监管,为从更高维度解决政府采购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带来了机会。

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是招标投标的理论基础,也是现代政府采购力图解决的核心问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电子化在信息公开、流程规范、操作留痕等各方面对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近年来,以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为标志的数字化发展,使数字产业、数字政府已经逐步成为现实,数字化正在深刻改变包括政府治理在内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从更高维度解决政府采购供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带来了机会,给政府采购的发展和制度完善带来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发展

2013年1月,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财库〔2013〕18号),系统提出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网络交易系统的目标和具体实施步骤。提出了“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指导思想,将监督管理的职能贯穿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全流程中,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执行交易各环节的协调联动。以财政部门为主导,充分吸收各方需求,建立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和执行交易业务处理平台,达到功能完善、资源共享、规范透明、安全高效。具体包括:一个基于基础数据、网络安全和业务管理的标准化体系;分别负责监督管理、执行交易的两个平台;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商品四个数据库;计划管理、电子评审、电子商场、合同管理、监督预警、诚信管理、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信息服务门户八个子系统。财政部牵头建立中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和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各省级财政部门牵头建立相对集中的全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具体步骤为:第一步,建设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协调集中采购机构互联互通。第二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协调集中采购机构向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的迁移整合,推动全国共享基础数据库的运用,完成政府采购与财政业务系统的衔接。第三步,建立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共用机制,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201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电子化提升到国家立法层面。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等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2022年3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明确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十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政府采购电子化取得丰硕成果。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建设快速推进,电子化评标、电子卖场基本普及,供应商一地注册各地参与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实行电子评标及跨区域评标、相关执行交易信息与监督管理平台实时联动、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已基本实现。总体来看,一是过程规范,评审更高效;采购文本、采购流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要求标准化、线上化,评审数据规范化,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干扰,提高评审效率,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二是信息公开,结果更透明;降低信息发布门槛和参与成本,让更多中小供应商有机会参与竞争。交易数据结构化、规范化,结果公开更透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三是操作留痕,责任更清晰;当事人操作留痕,及时预警违规行为、溯源追踪责任,有助于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基于交易和评价建立信用体系,促进供应商融资,促进供应链、产业协同,探索建立以政府需求调动产业供给的全新政策工具。

与此同时,政府采购电子化也面临挑战。一是评审漏洞并未杜绝。综合评审中的主观因素与电子化规范评审的矛盾日渐突出,电子化评审不断规范评审现场,个别地方的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甚至被强制退出评审现场,但围标串标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专家评审机制与行政管理、预算支出的决策机制的深层次冲突,不断引发各界对电子化评审以及对采购程序的讨论和思考。二是技术规范推进艰难。互联网电商技术的发展,使得网上竞价、实时价格比较成为社会采购的常态,招标投标电子化也已开始广泛应用,但政府采购的相关电子化技术规范一直未能形成共识,数据整合、运用也未形成规范,标的、商品的标准化严重滞后,供应商资格审查、履约能力评审不一致,集中采购的整合集中度不高、中标成交价格低于社会电商不明显甚至高于电商,采购绩效被质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陷入了尴尬境地。三是电子监管相对滞后。财政部门将大量精力投入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中,工作重心仍未脱离事前审批和事中监管,对执行交易重点环节和关键业务的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等电子化监管平台功能的建设相对滞后,交易平台所有权、运营权与监管权未有效分离。采管分离不彻底,不利于平台功能升级发展,也不利于社会资本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同时,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交易规则自成体系,与社会电商平台、统一大市场渐行渐远,政府采购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难以发挥。




政府采购数字化的趋势

数字政府和数字财政的发展,政府采购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不断推动政府采购从电子化向数字化转型。以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为支撑,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打通政府与企业、产业链的信息通道,自动匹配需求和供给,简化采购流程并减少审批时间,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开程度,精准预警过程和绩效中的问题,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下,采购人按照批准的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和法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代理,并未对需求进行集中整合;另外,供应商通过参与项目竞争来满足政府采购的项目需求,很难主动精准定位自己的市场,更做不到供需之间的精准对接,生产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供需信息不对称是常态。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主要是对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并不一致,也无需对政府采购供需对接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数字化,一方面自动收集、归纳采购需求,一方面自动跟踪商品、分析市场及价格,分类生成采购策略和解决方案,另一方面自动履约、验收、支付,自动跟踪合同执行和绩效评价,最终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数字化采购将解决供需无法精准对接、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采购自动化、可视化,最终达到高效协同。政府采购将从程序和规则的有效运用转变为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由决策驱动数据转变为数据驱动决策,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政府采购公信力,构建廉洁高效服务型的数字政府。利用政府采购以市场订单调动供给侧改革,政府将继投资、奖补之后新增一个更市场化的财政政策工具。

以药品采购为例,在供给侧,国家对仿制药按与原研药品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建立更高的产品标准,通过GMP认证实行更严格的企业准入,激发药企研发新药、提高质量的原动力,药品产业链从原材料到生产配送逐步进入数字化时代,自动跟踪研发生产、成本深度透视已经成为现实。在需求侧,参保医院统一用药需求,规范用药管理和药品流通,药品销售、配送全过程纳入数字化管理,药品价差不再作为医院的主要利润来源,而是集中精力提高诊疗服务水平,清除药品销售中的不正之风,医患矛盾大为缓解。在管理侧,医保机构组织开展带量集中采购,不断降低药品采购和流通配送成本,与医保支付联动保证资金结算,采购、监管效率逐年提高。几年来,药品带量集中采购不断调整谈判策略,药品供需已经步入精准对接和高效协同的轨道,医院、患者、企业、医保多方共赢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政府采购数字化的影响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打通政府采购与社会采购、产业链的数据收集、整合通道,分类创建采购策略以解决商品和供应商的选择、采购成本控制以及与社会电商平台价格比较的问题,利用预警工具和支付工具解决过程不合规的问题,为政府采购供需对接、绩效评价以及程序控制等难题带来更高维度、更新方式的解决方案,对政府采购的理念和制度创新等各方面带来影响。

(一)对需求管理的影响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自动归集所有采购人相同功能、性能的通用需求,最终实现需求与供给的精准对接。因此,政府采购交易的大量数据将统一归集、整合,参与交易的商品按照功能、性能、规格以及商品(产品)标准分类运营管理,实现货物服务工程全品目覆盖,并逐步与产业链的生产数据连通;相同功能、相同标准的商品汇集成为采购标的或品目的采购需求标准,并与预算支出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对接,需求标的按商品库内商品的性能参数及参数值区间分类归集、运营管理,逐步实现与政府支出预算、资产配置数据连通,从需求端量化、规范采购需求,与供给端的商品(产品)标准形成良性互动。

商品标准一致,是比较的前提,只有功能、性能相同的商品,价格比较才有意义;商品标准一致,也是竞争的基础,低价成交既符合勤俭节约的预算支出管理原则,又符合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在采购需求标准和商品标准打通后,政府采购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将相关技术、商务、售后服务、检验验收和履行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监管的要求都纳入采购需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就让所有竞争者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即“质量和服务相等”。

采购人根据预算编制采购需求、提前公开采购意向,包括采购标的以及相关技术、商务、售后服务、检验验收和履行合同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政府监管的要求,其中,需求通用、标准的,应明确采购需求标准;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解决或者组织方案或需要分阶段确定具体需求指标的,供应商可以在需求公示期内向采购人提交、协商完善方案。供应商也可对采购需求提出异议或质疑投诉。采购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反应调整、改变采购需求,最终确认采购需求,意向公开期满后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争报价。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需求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采购需求标准统一集中整合,确定标的、参数要求及数量,征集供应商入围框架协议并定期就价格及服务进行协商谈判。集中采购机构不再作为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而是作为采购需求汇集者承担需求整合的职责、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并对集中采购的绩效承担责任。项目委托、批量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等现行的多种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将合并简化、统一规范,责任更加清晰。采购人可以跨地域、跨级次加入不同集中采购机构的框架协议,从而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的竞争,助推专业化,不断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服务水平。采购人只需在集中采购机构的电子交易平台下单或竞价签订合同,工作量大为减少,商品价格稳定。

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既要以节约财政资金为原则,又要兼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要助推市场创新和绿色发展。对于政府自身管理需要的采购需求,应以够用为标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集中采购通用、标准的货物服务,不断降低采购成本,弘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而对于政府向人民群众提供的服务,特别是医疗、养老、教育等公共事业,应在财力许可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需求标准,积极推行绿色需求标准,推动与商品标准、国际标准接轨,以更高的标准促进良性竞争,推动优势产业标准引领国际标准,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要,推动企业创新发展。采购需求标准将成为政府间接调节市场的政策工具。

(二)对交易规则的影响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打通与产业链的信息壁垒,成本透视成为可能,采购成本与生产成本之间的泡沫将逐步消除。按照完善竞争性采购的深改方向,政府采购将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根据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方法和合同类型。对于采购需求明确后(包括谈判、磋商后由供应商明确)可以客观评价的项目,以价格为竞争的主要因素,政府采购回归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市场竞争机制。其中: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应纳入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充分利用市场、行业龙头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博弈去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当集中的采购量足以影响市场供需平衡时,基于成本透视的产业利润率谈判可能比供应商背靠背报价更有利于最终达到平衡供需矛盾,为政府利用市场手段平衡行业盈利水平、稳定经济预期发挥独特作用。

将附属的配件和服务从主商品中剥离出来,商品价格比较更有说服力。独立于商品的配件、服务,应作为独立的商品,分开计价,但市场报价中包含的配件、服务不得分拆。政府采购价格与社会采购价格可比,政府采购电子竞价与社会电商采用相同的规则,是政府采购数字化的需要,也是政府采购加强监管和社会监督的需要,更是国家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需要。

采购需求更适宜主观评价的,由采购人综合评价并承担绩效责任。为落实政策功能的定向采购、创新采购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创新采购、社会资本合作等分阶段确定具体需求指标的,待采购人或报政府、人大批准或达到约定条件后公告成交结果。发挥政策功能并不是政府采购与社会采购的堵点,实际上,引领全社会支持政策功能,才是政府采购的示范作用和真正目标,只要市场主体愿意承担社会责任,预留份额、优先采购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手段完全可以适用社会采购。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自动跟踪、归集、监控采购行为,彻底解决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的问题。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全部纳入框架协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采购,采购人可以随时根据业务需要签订合同,不再顾虑单次的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签订合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统一纳入电子卖场实行电子交易,采购人可以随时根据业务需要多次交易、签订合同,只要不人为拆分项目,也无需顾及同一财政年度内的项目预算和品目预算。监管部门根据框架协议以及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数据,对成交供应商和商品成交价格及时进行预警和监控,对综合评审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预警,对理由不充分、涉嫌人为拆分的项目及时进行预警和监控。

(三)对履约管理的影响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依靠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算法对成本、质量以及交付时间等绩效指标实时监控、记录、跟踪,对未来公共服务的需求趋势作出预判,辅助采购决策并最终实现自动采购。

履约的本质是意愿和信用,承诺是履约意愿的表达,信用是履约能力的反映。在数字化时代,市场实体、人员除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资质要求外,供应商可以通过承诺来表明满足采购需求的意愿和具备履约能力,而不再需要提供设备、人员以及技术等证明材料。履约与信用挂钩,用承诺来代替专家对履约能力的评审,在交易过程中不断积累的履约信用将成为最宝贵的财富。如果信用有不良记录,采购人就应该否决其资格;如果报价过低或不具备履约所需的能力,则应在合同中约定防范履约风险的责任和措施,比如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等;即使信用良好,也应该充分考虑履约风险,将履约验收与支付挂钩。违约者不仅收不到货款,还要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这更符合市场规律,也更便于提高监管效率。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持续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用,以信用数据取代履约能力的评审,以信用数据驱动履约。评审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形式审查,再好的专家评审、样品评审也不能代替验收。在资金、人员和设备快速流转的现代社会,设备、人员和履约方案只是履约能力的表现形式,业绩、奖励只能证明过去,验收合格才是合同圆满履行的标志。以信用数据取代专家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审,规则更清晰,流程更简化,结果更客观,信用修复也更顺畅。

政府采购数字化,将改变政府采购的决策流程,也将改变政府采购的制度和监管。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数字技术的支持下,政府采购可以更好地发挥政策功能,更精准地用需求调动供给侧,推动商品标准进步、科技创新和产业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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