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
正文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这样设定评分项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3-11-1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1) 某一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如设置的某一评分项仅有两家国内供应商具有,该评分项在无其他情形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2) 考虑到某项目能采购到质量优、性能稳定的产品,如设置产品具有国外、国际认证、认可类的证书作为择优评分项且此类证书获得时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情形,此做法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答:

(1) 如果评标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一两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如果采购人认为这个因素是本项目必须满足的要求,应该将其设为关键因素,标记星号,对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做无效处理。

(2)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对某采购项目不涉及进口采购,原则上不宜将国际认证等证书作为加分项,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