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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印发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双规范”!
发布时间:2025-07-01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发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商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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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管理规范》包含供应商征集及入围、商品上架与交易、信用评价、供应商关闭电商接口及退出、法律责任等内容。

《供应商管理规范》明确,电子卖场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评价。电子卖场首页设置曝光台栏目,根据信用分扣减情况,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供应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根据采购人对订单履约的主观评价和供应商的客观违规行为进行扣减,信用分数以自然年为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重置。

1.信用分90分(不含)至100分(不含)的,责令限期整改;

2.信用分80分(不含)至90分(含)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1个月;

3.信用分60分(不含)至80(含)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3个月;

4.信用分低于60分(含)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6个月。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整改材料。重置信用分时,处于曝光中的供应商信用分数不予重置,直至曝光期满。

《供应商管理规范》规定,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被取消入围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资格或商品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不按照订单签订采购合同的;

8.销售非自营商品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9.提供商品存在非原厂原装、非全新正品、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1.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12.入围期内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3.入围期间,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围备案条件的;

14.干扰、扰乱电子卖场系统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利用漏洞等行为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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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管理规范》从商品信息、商品价格、商品上下架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管理规范和要求。

《商品管理规范》要求,商品信息由商品名称、商品品目、商品品牌、商品型号、商品参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等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商品信息要素应保持一致性。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商品无关的内容,不得出现促销、侵权、夸大描述、虚假信息、外网导购、诱导点击等内容。

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同期产品价格、门店价格、供应商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子卖场合理价格及厂家官方指导价。

商品价格应包含该商品详情描述中所承诺的商品配件及配套服务。商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涉及需要额外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商品状态分为待上架、上架和下架。供应商可根据入围方式通过数据接口推送或后台维护的方式维护商品状态。

商品录入完成并提交上架后经系统校验自动上架,供应商应当对自己上架的商品负责,确保上架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上架前认真检查商品是否符合本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机构定期对商品进行人工巡检,上架商品如被发现存在违规情况,除下架处理外,还将按《供应商管理规范》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进行公开曝光及扣减相应信用分。

《供应商管理规范》原文如下: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

供应商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交易环境,保障各方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的规范有序运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卖场所有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卖场入围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电子卖场的供应商为货物类供应商,分为电商和经销商两类。

  电商是指采用数据接口对接方式入围电子卖场,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面向社会开展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供应商。

  经销商是指采用入驻方式入围电子卖场并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的供应商。

  第四条  电子卖场的供应商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供应商征集及入围

  第五条  供应商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资格入围备案公告》的要求进行入围备案工作。

  第六条  供应商提交备案申请后,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取得入围资格。

  第七条  当供应商提交的入围备案材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更新,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备案材料涉及有效期的,有效期超期未维护或发现为非有效状态的,将暂停供应商交易资格,重新维护经核实确认后方可恢复。

  第八条  供应商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电子卖场账号及密码。因供应商遗失CA数字证书,遗忘、泄露密码或将CA数字证书、账号密码借给他人使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三章  商品上架与交易

  第九条  供应商上架商品时需严格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商品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填写商品各项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品目、品牌、型号、参数、图片、详情等内容。商品录入完成并提交上架后经系统校验自动上架,因商品上架不规范所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电子卖场的品目分类上架商品,不得混品目上架商品,不得重复上架相同商品。

  第十一条  电子卖场交易方式包括直接采购、网上竞价和网上询价三种。

  对于直接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及时关注订单交易状态,按照采购人的需求提供货物并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对于网上竞价和网上询价项目,供应商需在规定有效期内进行响应与报价。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需按照采购人的需求提供货物并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电子卖场成交供应商每半年统一结算成交服务费进行对账,供应商应当在对账单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和服务费缴纳。连续两次逾期缴费的供应商,后续的交易订单将按照单独结算的方式收取成交服务费。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实行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对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评价。电子卖场首页设置曝光台栏目,根据信用分扣减情况,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接受电子卖场规则的管理和采购当事人的监督。电子卖场定期进行巡检,收集问题反馈。对供应商出现的违规商品、违规交易等行为,将按照《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扣减信用分。

  第十五条  供应商信用初始分(最高分)为100分,根据采购人对订单履约的主观评价和供应商的客观违规行为进行扣减,信用分数以自然年为计分周期,每年1月1日重置。

  (一)信用分90分(不含)至100分(不含)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信用分80分(不含)至90分(含)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1个月;

  (三)信用分60分(不含)至80(含)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3个月;

  (四)信用分低于60分(含)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在电子卖场曝光台对该供应商在本计分周期的全部违规行为予以公布6个月。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整改材料。

  第十六条  重置信用分时,处于曝光中的供应商信用分数不予重置,直至曝光期满。

第五章  供应商关闭电商接口及退出

  第十七条  入围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关闭电商接口,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上线,具体包括:

  (一)因电商原因,入围期内累计三次出现接口异常的;

  (二)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

  (三)因网站升级或系统改造不能保障数据或流程完整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被取消入围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资格或商品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照订单签订采购合同的;

  (八)销售非自营商品或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

  (九)提供商品存在非原厂原装、非全新正品、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一)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十二)入围期内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十三)入围期间,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入围备案条件的;

  (十四)干扰、扰乱电子卖场系统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爬取、篡改、利用漏洞等行为的;

  (十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供应商主动退出电子卖场的,应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停止供应商的服务功能。主动退出及被取消入围资格的供应商在两年内不得再次入围电子卖场,对尚未完成履约的采购活动,需继续承担发货、退换货及质保维修等职责,但不能参与电子卖场新的采购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原因导致的纠纷或被国家相关机关处罚的,由供应商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违反本规范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违反本规范规定,经责令改正后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

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

  供应商每次扣分结果都将记入供应商信用档案。信用扣分因素及扣分标准如下:

  一、商品信息不符合商品信息管理规范要求的,扣2分/次。

  二、采购人确认收货后,将针对该订单做出评价,评价指标包括三项:商品质量、配送时效和服务态度。

  采购人对每项指标分别给出1—5星的评价:1星为非常不满意,2星为不满意,3星为一般,4星为满意,5星为非常满意。三项指标的总星数对应该订单的最终评价结果,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总星数大于等于12星时为好评,总星数小于12星且大于等于6星时为中评,总星数小于6星时为差评。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统计订单差评率,采购人提出差评并查证属实,且差评订单数大于等于当月订单总数的1%的,扣5分/次。

  三、批量重复上架相同商品的,扣5分/次。

  四、上架缺货商品的,扣5分/次。

  五、上架商品不符合国家强制节能要求的,扣5分/次。

  六、经核实,上架商品价格存在畸高或畸低情况的,扣5分/次。

  七、规避电子卖场关键词限制上架商品的,扣5分/次。

  八、发票开具单位、收款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与电子卖场备案和公示内容不一致的,扣5分/次。

  九、销售的商品未执行国家三包政策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政策的,扣10分/次。

  十、上架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专供商品的,扣10分/次。

  十一、因供应商原因,以商品库存无货、停产、成本上涨等非正当理由取消订单或拒不发货的,扣10分/次,暂停该商品对应品目销售权限30天。

  十二、异常报价,不能按报价供货,导致无法确认成交供应商而终止采购项目的,扣10分/次,暂停网上竞价及网上询价报价权限30天。

  十三、交货时商品漏发、少发、破损或发空包裹、错件且无法及时补救的,扣10分/次,暂停该商品对应品目销售权限30天。

  十四、存在价格欺诈或未经公开擅自在配送货物或安装调试过程中收取额外费用的,扣40分/次,暂停所有商品销售权限30天。

  十五、上架需要具备特殊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的,扣40分/次,暂停所有商品销售权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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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管理规范》原文如下: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

商品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供应商发布商品的行为,提高供应商上架商品的信息质量,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发布商品及其信息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供应商是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电子卖场入围备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运营服务机构是指受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负责电子卖场的日常运营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商品是指供应商在电子卖场发布的可供销售的货物。

第二章  商品信息管理规范

  第六条  商品信息由商品名称、商品品目、商品品牌、商品型号、商品参数、商品图片、商品详情等部分构成。各部分的商品信息要素应保持一致性。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商品无关的内容,不得出现促销、侵权、夸大描述、虚假信息、外网导购、诱导点击等内容。

  第七条  商品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商品质量、配件、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当商品信息发生变化时,供应商应在电子卖场同步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  商品标题可包含商品品牌、商品品目、基本属性(材质/功能/特征)和规格参数(型号/颜色/尺寸/规格/用途/货号)等,不得包含其他无关品牌及无关信息。

  第九条  商品品目应当与电子卖场品目分类正确对应,供应商应当按照最匹配原则选择品目发布商品,不得将商品发布在与实际商品品目不一致的品目下。

  第十条  商品品牌应当在电子卖场品牌库中选择。当供应商需要新增品牌时,应向运营服务机构提出新增品牌申请,由运营服务机构核验无误后予以新增。

  第十一条  商品型号需要按照商品情况如实填写,不得含有与商品型号无关的信息。当商品无型号时,供应商可以使用商品的关键参数或货号代替。

  第十二条  商品参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填写与商品实际不相符的参数值或不确定性的表述,如:等、若干之类的词语,不得填写纯符号或其他无效内容。

  第十三条  商品图片由1至5张长宽比为1:1的图片组成,其中1张图片为商品主图。商品图片应清晰美观,容易辨识,且拥有合法使用权,突出商品主体,不得虚化、拼接或变形,不得出现除品牌标识及供应商名称以外的任何水印,不得出现除商品自身二维码以外的其他二维码,不得有马赛克等涂抹、遮挡商品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商品详情采用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形式,商品详情中的图片应当为清晰、无遮挡的真实实物图片,且拥有合法使用权,当图片较长时可以采取竖向拼接方式展示。不得出现拼接错位或大面积无意义留空。不得出现除品牌标识及供应商名称以外的任何水印,不得出现除商品自身二维码以外的其他二维码,不得有马赛克等涂抹、遮挡商品信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要求,属于强制采购品目的,供应商上架商品时应当上传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

第三章  商品价格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供应商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

  第十七条  供应商应保证维护的商品销售价格及优惠前价格真实、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不得设置畸高或畸低的不合理价格。

  第十八条  商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自身电子商务平台同期产品价格、门店价格、供应商入围其他省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价格、中心电子卖场合理价格及厂家官方指导价。

  第十九条  商品价格应包含该商品详情描述中所承诺的商品配件及配套服务。商品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涉及需要额外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支付。

  第二十条  供应商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采购人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章  商品上下架管理规范

  第二十一条  商品状态分为待上架、上架和下架。供应商可根据入围方式通过数据接口推送或后台维护的方式维护商品状态。

  第二十二条  商品录入完成并提交上架后经系统校验自动上架,供应商应当对自己上架的商品负责,确保上架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在上架前认真检查商品是否符合本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机构定期对商品进行人工巡检,上架商品如被发现存在违规情况,除下架处理外,还将按《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规范(试行)》及《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卖场供应商信用分评价标准(试行)》进行公开曝光及扣减相应信用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在电子卖场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式上架相同产品(同品牌、型号、规格)。

  第二十四条  不得规避电子卖场关键词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在关键词中插入空格、符号、文本、数字,删减关键词中的部分文字等方式)上架商品。

  第二十五条  不得上架针对政府采购的特供、专供商品。

  第二十六条  不得上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  不得上架需要具备特殊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不存在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及时下架已停产、停售和缺货的商品,保证上架商品货源充足,不得无货空挂。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管理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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