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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种情形下公开招标可变更采购方式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采购人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流程及要求。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办法》明确,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2种情形的,采购人可按规定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一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以及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
  二是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采购人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应当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按规定提交财政厅审批;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提交申请,并加盖电子印章。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交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情况,并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拟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提交申请前,还应进行论证和公示。采购人应当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具有唯一性进行论证;应当将相关材料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对异议内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包括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并将补充论证意见和重新公示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再次公示无异议的,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办法》强调,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qtwj/2023/11/6/c79e8461d8e34400a9c18d53d986d8b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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