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办“坏事”?190万项目因涉嫌地域歧视被叫停!
近日,某镇污水处理项目突生变故!因采购文件中将"与当地贫困劳动力签合同"设为评分项,每提供1份合同和贫困证明得1分,最高15分,被投诉涉嫌变相排斥外地企业。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其违反公平原则,紧急叫停项目并责令重采。出于好意的用工帮扶政策为何反而踩中法律红线?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为某镇人民政府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190万元。
投诉核心争议:采购文件第三章评分标准规定,“供应商与项目所在地贫困劳动力签订用工合同,每提供1份得1分,最高15分(需提供合同+贫困证明)。
投诉人主张此项评分标准已间接限制非项目所在地供应商参与采购的公平性,对非项目所在地供应商有所限制,严重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违反了采购活动中不得限制供应商的规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财政局认定:15分权重显著影响采购结果;贫困证明需所在地政府出具,外地企业难以获取,实质构成地域壁垒;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最终,财政部门判定,采购文件中的用工评分项构成地域歧视,认定投诉成立,撤销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限期整改采购文件中的违法条款。
04. 知识拓展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设置帮扶条款有哪些不能碰的雷区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令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本案中"当地贫困劳动力证明"实质是变相区域业绩要求。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强调:“评审因素设置不得设定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条件” 。本案中用工合同与污水处理技术能力无直接关联。
所以呀, 善意若脱离程序正义,便成了伤及公平的“温柔一刀”——帮扶政策入采购,不是“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怎么放”的艺术:放在履约里,它是责任担当;绑在评审上,它是法律红线。
来源丨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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