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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 青海运用AI管理电子卖场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今日招标采购

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发布《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91日起,应用AI技术进一步强化电子卖场管理。

财政厅公告显示,青海省从2020年开始应用电子卖场进行小额采购,运行过程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对供应商的入围要求不一致,供应商和商品资源没有实现全省共享;二是对供应商监管措施较少,且部分监管措施已不能满足目前的管理需要;三是对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规定不清晰,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为规范电子卖场管理,青海学习借鉴了外省市相关做法,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修订并形成了《办法》。

《办法》首先确定电子卖场由框架协议采购馆和网上超市组成,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各级集采机构、主管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征集人)通过公开征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后,供入围供应商入驻并上架展示入围商品,由采购人按规定从中选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采购馆。

网上超市是指通过公开征集,供应商作出承诺后完成入驻,并上架展示相应品目商品,由采购人自主择优从中选购的虚拟超市。

《办法》还规范了供应商如何入驻、产品如何管理,如何交易履约等。《管理办法》中将供应商分区域入驻、分区域供货改为“全省一张网”模式,即供应商承诺入驻后即可在青海省全区域通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对于最重要的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将商品在网上超市的上架价格或交易价格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对比,所谓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是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

青海省还通过引入AI技术规范商品上架、加大价格巡检力度、加强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商管理;新增网上超市争议处理规则与流程,对采购人和供应商线上交易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维护、争议纠纷处理规则、流程和处理结果应用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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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卖场,是指依托青海政府采购云平所构建,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供相关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办理入驻、上架展示并动态维护其商品,采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中选购商品的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平台。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及商品上架等全部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

  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高效便捷和讲求绩效原则。

  电子卖场应当助力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对商品加挂政府采购政策标识等方式,方便采购人识别和查询,引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电子卖场应当严格执行我省资产配置等有关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规划电子卖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确定电子卖场的适用范围及交易规则,加强对电子卖场运营方的管理。

市(州)、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电子卖场内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集采机构)接受当地财政部门委托,规范开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负责集中采购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实施管理;青海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运营方(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运营方)负责电子卖场运维工作及网上超市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网上超市商品开展信息巡检、价格巡检等相关工作,调解网上超市交易纠纷。

  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本单位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管理,做好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依法依规选择电子卖场相应采购场馆,按照规定的交易规则确定成交结果,根据合同(含订单)约定及时验收并付款。

第十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应当按照其入驻承诺、所签订的框架协议和合同等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包括规范开展商品上架及信息维护,严格遵守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履约,并做好业务咨询、售后服务、争议处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各级集采机构、电子卖场运营方履行规定职责,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第二章电子卖场

十一  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馆和网上超市组成

十二  框架协议采购馆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征集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后,供入围供应商入驻并上架展示入围商品,由采购人按规定从中选购、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采购场馆。

十三  网上超市是指通过公开征集,供应商作出承诺后完成入驻,并上架展示相应品目商品,由采购人自主择优从中选购的采购场馆。

网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为通用货物,由省财政厅结合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及采购人的共性需求确定并公布。

十四  对于《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 年版)》确定的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集中采购品目,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通过框架协议采购馆采购;单笔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各级集采机构依法组织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十五  对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以下两类项目,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超市采购:

(一)框架协议采购馆内的商品,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或者采购人确有特殊使用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馆内的商品无法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的;

(二)省财政厅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通用货物。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通过网上超市按照竞争择优原则采购,采购人也可按单位内控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其他渠道采购。

单笔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得通过网上超市采购,采购人应当依法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第三章供应商入驻规则

第十  供应商申请入驻电子卖场的,应当在青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qinghai.gov.cn/)进行注册并完成信息登记。   

十七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八  供应商入驻电子卖场各场馆,应当按照相应场馆的供应商入驻规则办理具体入驻事宜。

十九  供应商入驻框架协议采购馆,应当参加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组织的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程序,经确定为入围供应商并与各级集采机构订立框架协议后入驻。框架协议期满后未续期的,系统将相关入驻供应商退出框架协议采购馆。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供应商可以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入驻框架协议采购馆,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

二十  网上超市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承诺入驻模式。供应商应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征集公告和《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承诺入驻规则》(附件1)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发起入驻申请,并签署上传入驻承诺书(附件2),承诺入驻并全网通用。

生产厂商、经销商及其他依法经营的供应商均可申请入驻网上超市。

二十一  框架协议采购馆的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网上超市入驻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

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电子卖场的,需确保无待处理交易或其他纠纷,并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

第四章供应商及商品管理

二十二  供应商应当按照电子卖场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分类上架商品,加强价格、库存等商品信息更新维护,确保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全面、准确、有效,并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其中,框架协议采购馆的商品,供应商应当按照入围商品信息上架展示,并对一致性负责。

二十三  电子卖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合法合规、质量优良、货源充足、价格合理、信息真实完整、服务良好,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三包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商品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商品的规格型号、商品条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专供、特配商品;

(四)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生产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同时,框架协议采购馆商品价格不得超过入围供应商的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五)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付费。

第二十  电子卖场的商品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因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型号升级换代、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新或下架。其中,框架协议采购馆的商品,价格调整后不得超过协议价格,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应当保证不降低质量、不提高价格,并报各级集采机构审核。

第二十  电子卖场运营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靠AI技术和人工完成电子卖场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参数、质量、行政许可等信息核对。

第二十  电子卖场对货物类品目,实行智能化商品预检、展示、搜索、比对,并引入第三方价格监测服务,对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和成交价格进行监测,形成并上报监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电子卖场运营方或第三方监测机构对电子卖场商品信息及价格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附件3)。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对框架协议交易履约进行管理、电子卖场运营方对网上超市交易履约进行管理。如发现存在违规、违约等问题,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电子卖场运营方将依据框架协议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对相关供应商作出处理。

属于框架协议采购馆范围的商品及其供应商,由各级财政、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电子卖场运营方提供技术支持;其他品目商品及其供应商,由电子卖场运营方进行管理。

第五章交易规则

二十八  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自主选择电子卖场采购场馆和交易方式。

二十九  网上超市的交易方式包括直购(议价)、竞价两种。

直购(议价)是指,由采购人依据商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直接选定供应商并按照商品上架价格成交,或者与供应商进行议价以不超过商品上架价格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是指,由采购人明确竞价需求,邀请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竞价,确定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交易方式。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竞价。重新竞价只有2家供应商报价的,报价较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只有1家供应商报价的,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框架协议采购馆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相应的框架协议约定执行,网上超市交易方式由各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自行决定。

三十一  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而实施网上超市采购的项目,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竞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低于框架协议采购馆相同货物的价格。

三十二  电子卖场成交结果应当按照有关采购结果公开要求在青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三十三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涉及节能、环保等商品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列明实际采购数量或者计量方式等,包括配合商品供给提供的服务项目用于计算合同价的工日数、服务工作量等详细工作量清单。

对于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采购人需报政府采购预算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关联预算生成订单和正式采购合同,并回传至数字财政系统进行支付;对于网上超市采购项目,直接生成订单,采购人、供应商如需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合同。采购人根据本单位内控制度和财务报销要求进行支付。

第六章履约管理

三十五  电子卖场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当按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履行商品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承诺。

第三十  供应商交付货物、提供服务后,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时间等要求进行验收。

三十七  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个月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迟支付。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三十八  采购人或者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成交结果或者采购合同。

三十九  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双方均有权对对方的交易情况作出评价,所作评价应当公正、客观、真实。评价记录为今后交易及监督管理提供参考。

四十  电子卖场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框架协议采购馆发生的争议,交易双方可提交开展框架协议的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处理。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投诉条件的,供应商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二)网上超市发生的争议,交易双方可提交电子卖场运营方调解。争议调解失败的,采购人供应商可依照合同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附件4)

四十一  采购人应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根据本单位内控要求,合理配置网上超市采购授权和审核流程,充分利用网上超市的商品比选、价格比对和议价、竞价等功能,全面掌握市场行情,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加强商品验收,有效控制采购风险,全力确保采购绩效。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交易及履约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涉嫌违反框架协议约定或电子卖场入驻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各级集采机构、电子卖场运营方报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四十二  各级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电子卖场运营方应当根据框架协议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对供应商的违规、违约行为予以扣分、暂停交易资格、清退以及相关商品冻结、下架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公示。

在电子卖场政府采购项目中发现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按照项目监管权限报告各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十三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电子卖场运营机构按规定予以清退出电子卖场: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四)向采购人、集采机构、电子卖场运营方、财政部门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集采机构有关人员恶意串通;

(六)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七)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

(八)拒不执行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电子卖场运营方的整改要求,或者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

(九)网上超市一年内无交易的;

(十)违规上架产品或产品名称、技术参数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的;

(十一)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或限制期限内。

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电子卖场运营方应当在清退前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被清退的框架协议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网上超市供应商自清退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网上超市。

四十四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电子卖场运营方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规定予以清退:

框架协议采购馆商品成交价格超过其第一阶段响应报价;

)擅自更换框架协议入围商品;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

(四)提供的商品质量、配置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框架协议约定的;

(五)未按成交结果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

供应商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其成交结果无效。

四十五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并通报:

(一)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成交价格;

(二)未按成交结果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

四十六  采购人、供应商在电子卖场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十七  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以及电子卖场运营方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电子卖场入驻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电子卖场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财政部门检举。

第八章附  则

四十九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承诺入驻规则

2.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入驻承诺书

3.商品价格监控、巡检及管理规则

4.商品发布信息规范及管理

5.争议处理规则与流程
附件1

供应商征集、承诺入驻规则

青海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公开征集、承诺入驻制度,入驻成功后全网通用。

供应商应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征集公告和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发起入驻申请,并签入驻承诺书,入驻承诺书核验通过后,供应商入驻成功。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本办法的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网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随时接受信用信息查验,一旦发现以上负面记录,将被禁止参与网上超市。

四、在青海政府采购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具有特定商品品类的经营资质等,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保证所有供货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为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保证供货商品的配置、价格、质量等符合网上超市的评价和审核标准。

六、保证在网上超市的交易能出具正规的税务发票。

七、具备在销售区划内的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等能力,保证按订单或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服务职责。

八、承诺接受各级集采机构、电子卖场运营方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针对商品信息、质量、价格及交易履约等情况的各项定期或不定期巡检;如存在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接受各级集采机构、电子卖场运营方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将处理结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的公示。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并不限于商品冻结、下架,供应商扣分、暂停交易资格、强制清退等。

九、承诺如存在下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将接受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承担因此受到联合惩戒的一切后果: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的;

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3)向采购人、网上超市运营或管理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5)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网上超市的,需确保无待处理交易或其他纠纷,并承诺继续对处于质保期或服务期限内的商品负责,且12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入驻。

十一、如遇网上超市政策等发生调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集采机构、云平台退出,视同接受调整后的规则或政策。


附件2:

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入驻承诺书

我方同意在参加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网上超市供应商征集时遵守以下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青海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接受电子卖场运营方根据《管理办法》、《承诺书》、电子卖场运营方管理规范的管理。

二、注册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和本项目供应及实施能力。

三、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随时接受信用信息查验,一旦发现以上负面记录,将被禁止参与网上超市。

四、保证上架销售和参与竞价商品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所有供货商品均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为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符合国家“三包”政策;保证供货商品的配置、价格、质量等符合网上超市的评价和审核标准;采购单位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五、保证在网上超市的交易能出具正规的税务发票。

六、具备在销售区划内的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等能力,保证按订单或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和服务职责。

七、接受电子卖场运营方或第三方监测机构针对商品信息、质量、价格及交易履约等情况的各项定期或不定期巡检;如存在违规行为,接受相应的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公示。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并不限于商品冻结、下架,供应商扣分、暂停交易资格、强制清退等。

八、接受网上超市规则或政策调整,接受交易商品品目范围的各项调整。

九、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日期:             


附件3:

商品价格监控、巡检及管理规则


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网上超市要求供应商承诺上架商品不超过主流电商平台同款商品价格,并依托商品价格巡检监测机制,进行“商品价格监测、监测结果通知、异议处理、违规商品处理、违规供应商处理”的全流程可追溯管理。

一、监测对象

供应商已上架的网上超市商品或采购人购买的已被供应商接单的网上超市商品。

二、监测流程

1.价格监测:运营方对供应商上架商品进行价格监测,并对商品成交价格进行准实时监测;

2.报告上报:运营方上报监测结果,含监测明细、违约处理建议、监测报告;

3.违规处理:运营方对网上超市的日常价格进行监管,有权对价格违规商品及供应商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青海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三、比价标准

将商品在网上超市的上架价格或交易价格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对比。

1.同期是指价格监测信息查询当日;

2.大型电商是指天猫、京东、苏宁等;

3.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是指天猫、京东、苏宁等电商的自营商品,如无法查询到自营商品的,以大型电商能买到的相同商品为准,如大型电商中未能查询到相同商品的,则以不同配置、保修期等的商品通过电商或市场公允的配件、保修期进行价格测算调整后为准。

4.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是指大型电商自营商品,按价格孰低原则从低到高取倒数三名的算术平均价。

四、违规结果告知及异议

针对网上超市中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10%及以上的商品,运营方将供应商价格监测违规结果通过系统通知供应商,通知渠道含系统消息通知、短信、邮件。

供应商应在接受通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异议范围仅针对监测结果有误的情形。

运营方应当向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包括监测商品品类,监测价格数据、违规上架证据等。

五、处罚标准

供应商违反本规则、自主承诺或价格高于市场价的,根据具体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则处理。处理类型包括:下架商品、冻结商品、删除商品、清退等。

1.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10%-20%(含10%)的,每发生一次,供应商诚信分扣减10分、暂停供应商网超协议1个月。

2.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20%-30%(含20%)的,每发生一次,供应商诚信分扣减20分、暂停供应商网超协议2个月。

3.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30%-50%(含30%)的,每发生一次,供应商诚信分扣减30分、暂停供应商网超协议3个月。

4.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50%-80%(含50%)的,每发生一次,供应商诚信分扣减50分,暂停供应商网超协议9个月。

5.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80%-100%(含80%)的,每发生一次,供应商诚信分扣减80分,暂停供应商网超协议12个月。

6.销售价格高于同期大型电商自营商品平均销售价格 100%及以上,每发生一次,强制清退。

一个自然年度内供应商评价分单次或累计扣分100分的,强制清退,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网超。扣分分数按照自然年清零,相应处理措施的执行不因自然年的变更而终止。


附件4:

商品发布信息规范及管理

一、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一)类目发布。供应商发布商品必须选择准确的类目,例如“笔记本电脑”应发布在“3C数码-电脑/服务器/工作站-笔记本电脑”类目下。

(二)标题发布。商品标题格式规范:“品牌+型号+规格+商品描述及名称”,正确案例:“联想/thinkpad T480S 14英寸轻薄笔记本电脑”。

商品标题中不得出现堆砌关键词、夸大性修饰词、促销词等(比如最美、最便宜、折扣、包邮、专供、特供等),不得包含与商品无关的内容。标题建议60个字符以内(即30个汉字)。

(三)图片发布。商品主图像素不小于800*800px,大小不超过1M,支持JPG、JPEG、PNG格式,图片需清晰,亮度充足,布满画布。

商品主图必须为实物拍摄图片且须达到两张及以上,第一张图片为商品正面图。

商品主图不得出现除品牌LOGO以外的水印,不得为拼接图片,不得为重复图片,不得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与商品无关的内容,不得出现促销、夸大描述、外网导购等内容,不得出现供应商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或除商品 自身二维码以外的其他二维码,不得有马赛克等涂抹、遮挡商品信息的行为。

商品主图建议为白底图,图片中可以适当加入道具或装饰物作为衬托,但需要与销售商品作区分。

(四)商品参数信息发布。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相符。

商品品牌即商品商标,需要合法合规,平台认可已注册和已被受理商标。商品品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品牌需要保持一致。本平台已收录的品牌可直接选择使用,未收录的需申请审核入库后使用。无品牌的商品需选择“无品牌”,不得乱选品牌。

商品型号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型号需要保持一致。若厂家未定义商品型号的,供应商可自行编写。

商品各属性项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不得填写纯符号等无效内容。

发布商品时不得滥用销售规格属性发布套餐商品,或者在一款商品的销售规格属性选择区放置不同商品等。

供应商不得在本平台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式发布相同产品(同品牌、型号)。

(五)电商平台链接填写。发布商品或申请标准商品模板(SPU/CSPU)时,需填写具备一定公允力和影响力的主流大型电商网站同款商品链接,同款不同规格商品需要填写多个对应商品链接。

填写的电商平台链接对应的商品需与政采云平台商品保持一致。

(六)产品详情填写。产品详情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商品图片必须是实物图片,展示的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

商品详情页不允许出现供应商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或除商品自身二维码以外的其他二维码,不得有马赛克等涂抹、遮挡商品信息的行为,不允许填写其他店铺或者外部网站信息,填写“电商平台链接”项除外。

(七)商品发布基础规则。商品品牌、型号、规格等信息均需真实准确,与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特殊商品须取得行业行政许可,并向平台提供资质审查。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不得发布相应的商品。

供应商应对商品所使用的图片、LOGO拥有合法使用权,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不得盗用他人图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对商品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拥有合法使用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禁止发布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不允许出售的商品。

禁止在商品信息描述中发布商品无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信息、银行账号、二维码、非平台链接(“电商平台链接”项除外)、非平台水印、联系方式等信息。

商品所有信息描述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使用违反广告法的宣传描述,如最低、第一、专供、特供、最高级、最佳等,以及易引起误解的相关词汇。禁止使用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反动等描述。禁止使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的描述;禁止使用诋毁、侮辱等不符合公序良俗,以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禁止发布非平台准入类目的商品,如:服务类、烟草、药品、医疗器械等。

二、商品信息违规违约处理。供应商未按本规则及政采云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根据具体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则处理:

  违规类型     

违规行为

处理方式

禁发商品类

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100 分/个

商品信息违规类

色情、暴力、低俗类

100 分/个

赌博、博彩类

100 分/个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类

100 分/个

专供、特供类

30 分/个

警用、军用装备、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服饰配件及其仿制品类

20 分/个

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易制毒类

20 分/个

药品、医疗器械类

20 分/个

无线电干扰器/屏蔽器、无人机反制、ATG 无线电发射设备类

20 分/个

烟草类

20 分/个

其他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类

20 分/个

其他非卖场准入类目类

5 分/个

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如不存在商品、商品完全不是同一类型等),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类

20 分/个

商品质量违规类

使用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元素,或利用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进行宣传类

30 分/个

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情况类

5 分/个

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类

5 分/个

其他违反政采云商品发布规范及管理规则类

5 分/个

假冒伪劣、发布质量不合格类

50 分/个

商品资质违规类

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类

20 分/个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类

20 分/个

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发布商品类

20 分/个

侵权类

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

30 分/个

安全违规类

未经允许,擅自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类

20 分/个

店铺或商品中出现如其他平台、其他商家的图片、LOGO 或描述等侵权行为类

5 分/个

利用外挂软件发布商品,滥用接口调用类

30 分/次

处理规则:

1、本规则适用于在政采云平台上架商品的供应商;

2、处理方式有扣分、商品冻结或下架、供应商清退等;
3、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请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平台查实违规商品将在第一时间对违规商品进行冻结、下架、删除处理,并对供应商操作权限等做限制处理;
5、供应商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诉,对有误计入的处理记录可予以撤销;
6、扣分机制
1)累计扣满2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7天,禁止发布商品7天;
2)累计扣满3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15天,禁止发布商品15天;
3)累计扣满4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30天,禁止发布商品30天;
4)累计扣满5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45天,禁止发布商品45天;
5)累计扣满6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60天,禁止发布商品60天;
6)累计扣满7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75天,禁止发布商品75天;
7)累计扣满8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90天,禁止发布商品90天;
8)累计扣满90分的,冻结已全部发布商品120天,禁止发布商品120天;
9)累计扣满100分的,冻结已发布全部商品,并进行清退。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以上扣分统一为诚信分,满分为100分。扣分分数按照自然年清零,相应处理措施的执行不因自然年的变更而终止。


附件5

网上超市争议处理规则与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网络零售第三方云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网上超市进行在线交易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维护、争议纠纷(以下简称“争议”),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或双方向电子卖场运营方申请争议处理,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明确限定的,适用本规则。

二、处理规则

电子卖场运营方将在充分听取交易双方陈述、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网上超市相关管理规程,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或提出争议解决意见。

电子卖场运营方将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集中采购品目商品的争议处理情况,对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报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电子卖场运营方并非专业争议解决机构,仅能以普通人的认知对用户提交的凭证进行判断,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一定符合双方期望,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电子卖场运营方对争议处理免责。电子卖场运营方应当积极提供材料和交易记录,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配合第三方调查取证或配合质量抽检工作。

采购人、供应商对电子卖场运营方进行问题反映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三、争议处理流程

1.交易双方发生争议后,应优先进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现对方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应通过电子卖场运营方申诉功能提交争议申诉单,并准确填写交易争议内容、申诉事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有凭证的,应如实上传相关凭证材料。

2.电子卖场运营方统一处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权益维护和争议处理,并将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审核意见。如受理该争议,电子卖场运营方将通过系统、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向争议双方发送与争议处理相关的提示或通知,构成争议处理依据及结论的有效组成部分。

3.举证责任。争议双方应按照电子卖场运营方的提示或通知及时提供相关凭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提供凭证的,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四、处理结果

电子卖场运营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网上超市相关管理规则,并基于普通人的认知,在实际收集到的双方提交的凭证后5日内对交易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则完结交易争议单。如电子卖场运营方对争议调解失败,交易双方可就同一纠纷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范围的纠纷,供应商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一年内供应商出现三次以上争议成立的情形,强制清退,12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网超。

五、受理范围

1.商品问题:属于政府禁售商品范围,或采购人购买到的商品存在描述不符、瑕疵、破损、使用故障等问题;

2.供应商行为类问题:供应商存在违反网上超市相关管理规则或违反与集采机构所签署协议的行为问题;

3.采购人行为类问题:采购人违反交易规则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问题;

4.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并且退换货已履行完毕的,一方或双方反悔产生争议;

5.交易双方进行虚假交易的;

6.其他特殊问题:其他电子卖场运营方认为需要受理的特殊问题;

超出本规则受理期限或范围、不满足本规则受理条件的交易争议,电子卖场运营方不予受理。交易双方应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向相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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