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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办等六部门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5-09-16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市政务服务办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务服务办等六部门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政务服务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2025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效,降低经营主体交易成本,促进市场竞争秩序公开、公平和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纳入《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和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

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实施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市政务服务办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依法为全市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系统、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交易活动现场秩序。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数据规范要求,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在线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中标、合同签订等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提供服务。

第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系统及数据安全、稳定、可靠,良好运行。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提供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标准化、格式化文件范本。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具备制作数据电文形式的上述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功能。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下列交易过程文件,应当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或加盖电子印章,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补充和修改;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

(四)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定标报告;

(五)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各方主体责任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并作出信用承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方主体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的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操作均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充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信息,并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其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上传、上传后无法打开或未能完成解密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自行选择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相关凭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按规定提交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

第四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项目进场交易登记。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与公告发布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预约开评标场地,加盖电子印章后提交至电子交易系统。按程序由电子交易系统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二)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按需制作补充(答疑)文件,上传系统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各类电子文件、公告、公示、提示等消息,法律法规无特殊要求的,一经发布,即视为送达。潜在投标人需自行关注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文件制作工具编制生成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加盖电子印章并加密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重新上传并自行打印递交回执。文件递交时间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相应服务。

(二)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使用联合体牵头人的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电子投标活动相关操作。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文件前,联合体各方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规定进行电子资格预审评审。评审后,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进行电子签名。

(二)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中标和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下列程序:

(一)评标前24小时内,招标人通过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现场在电子交易系统上组织开标。

投标人远程在线参加开标的,应当准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投标人需要现场参加开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携带数字证书参加现场开标会。

(三)开标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提取成功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按时在线或现场解密,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开标信息并生成开标记录表。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四)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电子签名采集、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经评标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的评标报告。

(六)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电子签名采集、定标,并提交经定标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的定标报告。

(七)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系统自动推送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官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并上传至电子交易系统。

(十)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合同等相关资料。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完成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视为特殊情况:

(一)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网络、电子交易系统软件硬件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条所述特殊情况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按以下措施处置:

(一)能够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

(二)无法在开标前恢复电子交易系统运行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立即通知行政监督部门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发出暂停交易通知。系统恢复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恢复电子招标投标程序;

(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上述特殊情况时,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监督系统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一)能够及时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二)具备在线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管理,开标、评标实时监控,交易异常情形处理,交易过程回放,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认定、处理、反馈、公示等功能。

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已建设本行业行政监督平台的,应当与全市统一的电子监督系统实现监管信息数据实时交互共享。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技术服务保障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泄露、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依法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或《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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