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分包,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在无法分包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里,如果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内容,应当如何正确划定项目类别?
G中学智慧校园升级项目,采购需求包含智慧校园系统方案的设计及优化、各类教学终端设备的定制设计,并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设备安装调试。G中学经前期需求论证及梳理智慧校园类项目建设的实际内容,结合市场调研情况,最终确定项目类别为服务类。G中学委托代理机构按照服务类采购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A公司递交了书面质疑函,认为该项目应按照货物类项目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就质疑事项进行答复,A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随后向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了投诉材料。监管部门在调查清楚相关事项后,出具投诉处理决定书。
本项目实际采购教学终端设备,应按照货物类项目进行采购,不应当按照服务类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撤回本项目前次招标公告,重新按照货物类项目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A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A公司投诉。
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仔细查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采购人前期市场调研及需求论证材料、专家论证相关材料等。从各项材料展现情况来看,本项目采购内容并非只是单一的货物设备或单一的服务采购需求,而是同时包含了为完成本次智慧校园升级的方案设计、教学终端设备定制及安装、设备调试后的系统整体融合优化等货物与服务相结合的内容。采购人为保证本项目整体功能的实现,确保因完成本次智慧校园升级而产生的各环节工作能够顺利有序开展,没有将采购内容拆解成多个分项进行多次招标,而是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服务类项目进行招标。如此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项目整体连贯有效执行,避免因不合理拆解造成项目整体“机能失效”或衔接困难等情况出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属性,采购人考虑到项目的重点难点、预算分配、方案设计与设备安装调试衔接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将本项目的属性定为服务类,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招标文件应当充分完整地表达采购需求,以项目建设重点难点为突破口,精细化“耕作”智慧校园类项目的采购需求。以本项目为例,采购需求的重点难点为智慧校园系统方案的设计及优化,而非占比较低的教学终端设备购置。此类项目在制定招标文件过程中,应完整详细地列明对各类待深化设计内容的要求,并清楚告知供应商须提供设计成果材料的内容包含哪些方面(比如:详细的系统架构图、功能模块设计方案、教学终端设备定制效果图、设备安装布局图、系统调试流程方案等),以便供应商在清楚完整地了解采购需求后参与投标竞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作者:王康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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