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因争议未在法定期限签订合同,是否应视为供应商放弃中标结果?
发布时间:2025-10-15
来源:《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

因有争议未在法定期限签订合同,是否应视为供应商放弃中标结果

关键词:中标后有争议 /未签合同/放弃中标


案例要点:因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采购人暂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不能认定为供应商中标后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更不能视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


招标、质疑、投诉、复议情况

2012年8月15日,某市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福建某公司、某晚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晚报公司”)和福建海都传媒有限公司参加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晚报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福建某公司于2012年8月17日、同月30日,两次因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都作出答复。

福建某公司对答复不满,分别于同年9月17日及9月28日向泉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提出投诉。市财政局就福建某公司的两次投诉,于2012年10月23日、2013年1月10日分别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福建某公司的投诉。福建某公司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提起上诉,均被驳回。福建某公司以发现该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新的违法违规及权益损害事实,于2014年1月28日向泉州市经贸委(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提出质疑,于2014年2月19日,向市财政局提出投诉称,市经贸委未在法定期限对其质疑作出答复。该局于同年3月3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福建某公司不服,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市财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诉求及观点

福建某公司仍不服,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首先,晚报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收到项目中标通知书,但直至福建某公司提起诉讼时即2014年2月,仍未与采购人市经贸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此系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对此也明确提出要求,违者将视为放弃中标权,并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市经贸委承担的是行政职责,审慎原则并不能作为其具体的执法依据,其擅自以审慎原则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晚报公司未表示反对,也未依法采取任何权利救济行为,说明其对此没有异议,应视为晚报公司已放弃该中标、成交项目。市财政局认定不存在晚报公司中标后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是错误的。其次,关于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中明确要求中标单位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签订合同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10%)汇入招标人的指定账户。2012年8月23日,泉州晚报公司签收了中标通知书,却直至9月7日方缴纳64万元履约保证金,而按照规定应缴纳64.9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晚报公司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晚报公司怠于履行中标义务,应当依法取消中标资格,而市财政局以此为投诉处理决定之依据,是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市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被告答辩及观点

市财政局辩称,市财政局认定福建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福建某公司质疑事项和投诉事项相同,经市财政局审查,本案是采购人以存在福建某公司投诉、诉讼为由中止与晚报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法定期限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本案不存在晚报公司中标后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及违反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晚报公司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因此福建某公司认为晚报公司已放弃项目中标权缺乏依据。请求依法判决维持投诉处理决定。

法院裁判及观点

法院认为,2012年8月22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福建某公司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并提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市经贸委基于审慎原则,暂未与中标人即晚报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故不存在晚报公司中标后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故福建某公司主张晚报公司与市经贸委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福建某公司请求撤销市财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判决驳回福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晚报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后,福建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采购人基于审慎原则,暂未与晚报公司签订合同,不存在晚报公司中标后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的,未规定视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只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等。因此,主张视为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

来源|《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处理》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知情告知书公告(国药控股医疗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知情告知书公告(广西家源香盈实业有限公司)
知情告知书公告(赵昌和)
4
因争议未在法定期限签订合同,是否应视为供应商放弃中标结果?
5
知情告知书公告(天津红星锐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
海南警方发布4个串通投标犯罪典型案件
7
城发黄冈、兴平、溆浦3个垃圾发电项目2025-2026年度飞灰稳定化处理服务开标
8
中能建西南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9
知情告知书公告(方平)
10
中铝山东氧化铝厂焙烧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脱硝及除尘系统工程总承包招标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