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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证明材料可在多个评分项中重复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5-10-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履约评价”节点设置的“履约评价书”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的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如此设置,存在哪些风险?


本文以《中国政府采购报》2025年10月28日4版头条文章为例,探讨同一证明材料能否在多个评分项中重复使用。



基本案情


某医院设备采购项目,评标信息中分别设置了“有效业绩”和“履约评价”两个评分项。

“有效业绩”的评分标准为:提供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所投同类型产品销售业绩,每提供1宗业绩的得15分,本项最高得100分。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首页、体现采购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签订时间页)和项目完成验收结果为合格(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及以上的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履约评价”的评分标准为:供应商在上述“有效业绩”评审项中参加评审的业绩(且获得评分),能够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且评价为合格或以上的,每份评价书得15分,最高得100分。不提供或者不能有效证明的,得0分。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须提供用户出具的履约评价书扫描件(评价书需有甲方公章或业务章)。

B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有效业绩”节点,仅提供了7份同类型产品项目合同关键信息;在“履约评价”节点,提供了上述7份业绩对应的履约评价书(结果:优良),上述两项的得分均为满分。

中标结果发布后,综合得分第二的A供应商对B供应商“有效业绩和履约评价”的评审得分提起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至财政部门。



案例分析


A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B投标文件“有效业绩”章节只上传了销售合同,未上传项目完成验收结果为合格(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及以上的证明材料,按评分规则不应该得分;同时基于“履约评价”的评分标准,中标供应商B的“履约评价”也不应该得分。

B供应商认为,验收结果合格是完成履约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前置条件,如若产品不合格,履约也无从实行。在“履约评价”有关节点材料中,已放置了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的证明材料——履约评价书,符合招标文件“有效业绩”的评分规则,不需要重复放置,不应作扣分处理。

原评审委员会和代理机构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业绩”评分标准,供应商B在投标文件“有效业绩”的材料节点中提供了项目合同关键页,同时在“履约评价”材料节点中提供的履约评价书,明确了在项目履约中,供货时间、时效性、货物完好度及安装服务满意度等各方面都合格,且综合评价优良。优良的履约评价完全满足“验收结果合格(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这一要求,且远优于“验收结果合格(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这一要求,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有效业绩”的评审要求,应给予相应分值。

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有效业绩”与“履约评价”分属独立评分项,各有明确对应的评分标准,投标人应分别依据上述标准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否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经查,供应商B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评价书”,系针对“履约评价”评分项的证明资料,并非“有效业绩”评分项所需材料,此情形不属于证明资料放错位置或排序错误。同时,其主张以“履约评价书”替代“验收证明”,实质上超出了招标文件的规定范围。

依据“有效业绩”评分标准,供应商B仅提供项目合同关键页,未满足招标文件对该评分项的材料要求,故“有效业绩”评分项不应计分。

财政部门亦支持上述认定,认为供应商B在投标文件“有效业绩”节点中虽列明7个同类业绩的合同关键信息,但未提供相关业绩项目完成验收结果为合格(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评分要求。

另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投标人编辑投标文件时,属于本节点的内容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至其他节点或附件的,可能导致相关节点项不得分或投标无效”。因此,供应商B在“履约评价”节点中提供的履约评价证明,不得用于佐证其“有效业绩”的验收结果合格。综上,供应商B的投标响应未满足招标文件对“有效业绩”评分项的要求,该评分项不应计分。



案例启示


本案件中,“有效业绩”评分依据设置了“或相当于合格的同等评价”要求,与“履约评价”存在语义交叉,一方面导致评审委员会认为“履约评价书”可替代“验收证明”,另一方面可能会给投标供应商造成“相同的证明材料只需提供1次即可”的误导。

实际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招标文件的设置本身就应将“有效业绩”和“履约评价”合并作为一个评分项考察。

若既要考察“有效业绩”,也要单独考察“履约评价”,建议在招标文件设置时将两者评分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明确证明材料的边界。比如,考察验收结果的,仅限提供验收报告,避免不同评分项存在语义交叉重叠的情形,保证采购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时,针对不同的评分项逐条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避免出现同一证明材料在多个评分项中重复使用的情形。

此外,建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应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要求进行评审,不应超出招标文件要求就不同评审因素用同一证明材料进行复用评审。

(作者:吕静 李瑞蒙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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