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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 绿色招标采购的政策导向研究
发布时间:2025-01-23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4期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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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昕怡

作者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公共采购事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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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采购,学理上存在两种概念界定,我国普遍采取以采购标的定义绿色采购,并以之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本文对部分现行绿色采购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纳出我国绿色采购政策的特点与导向,提出现有的绿色采购政策呈现政策重心偏差、可操作性不强、认知程度不够的问题。考虑当下我国对现行绿色采购概念的认定出现松动,结合绿色采购政策出现的问题,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根据综合性绿色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绿色采购法律法规、分层制定上下位政策提升政策可操作性、运用奖励政策提升社会对绿色采购认知程度这三项政策导向优化建议。










问题提出的背景


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经济社会正处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上和全面绿色转型中。政府和企业承担绿色发展责任的要求日益高涨,绿色供应链管理逐渐成为热点的研究话题。《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将“构建绿色供应链”列为重点任务。绿色采购作为绿色供应链当中的重要一环,也得到了理论界与采购实践的高度关注。

当前,绿色采购的概念界定并未统一,主要存在两种观念:一种以采购标的定义绿色采购,即绿色采购是采购可再利用、再循环的物料,涉及生产中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和其他降低资源使用、提高资源再利用再循环的物品采购活动;另一种则以采购过程中的管理性行为来界定是否为绿色采购,不以采购标的的低碳环保为唯一衡量标准,将采购整体收束在绿色理念之下,体现绿色采购整体流程的协调性。

在我国的采购实践中,主要参照第一种观念。如2014年商务部等三部门印发《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要求企业在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材料、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然而,政府和企业的绿色转型应该是绿色理念领导下的全方位重构,若只追求标的的低碳环保,会将绿色采购独立于绿色供应链,不符合当下的绿色发展理念。因此绿色采购不能拘泥于采购标的,而应该将绿色发展理念渗透进采购的各环节全流程中,实现招标采购活动的“绿色化”,并依此建立良性的各方关系。




绿色采购政策发展现状


2004年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和环保的政策,标志着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启动,2004年至今,绿色采购政策呈阶段性发展。

2004—2020年是绿色采购政策发展阶段,该阶段以采购标的界定绿色采购概念,强调采购标的的低碳、环保属性,如上文所提到的《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2018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1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该系列政策文件旨在要求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允许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

2020年至今是绿色采购政策的转型阶段。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绿色采购政策呈现出从规范采购对象到采购整体的扩张趋势。2020年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对快递包装、商品包装材料,包括封套、胶带、面单等作出具体要求。2022年《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1)》发布,指出在采购过程中电子化采购平台使用频率有所提升,远程开标评标等绿色低碳方法、措施也正在推进。2023年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要全面践行绿色采购理念,在采购活动中综合考虑节能环保、低碳、循环再生等绿色要素。




我国绿色招标采购政策导向的不足之处


1.绿色采购政策重心需要优化

我国绿色采购政策以倡导采购标的低碳、环保为主要特色。但采购活动作为供应链的重要一环,其对于供应链的影响是多元的,绿色采购最终要形成多层次、全环节的绿色模式才能与绿色供应链相适配。与此同时,供应链的绿色转型也必然裹挟采购绿色化进行全方位的发展。目前就我国绿色采购政策导向而言,仍以促进原材料、产品、服务的低碳环保为重心,对于采购整体环节或规则的绿色化虽有所提及但内容有限,尤其是缺少国务院或部委级别的规范性政策文件。

2.绿色采购政策可操作性需要提升

采购涉及的环节既包含程序性的采购流程,也包含后续的运输、包装等。绿色采购对所涉采购环节有特殊性规定,如对运输包装的材料需要符合环保、低碳的要求等。然而我国绿色采购政策内容较为笼统,缺少具体规范内容,虽然《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容详细,但涉及绿色采购的内容较少。目前的政策文件对法律规范所留下的绿色采购“空白”只是以原则性、总括性的政策内容进行描述,可操作性存在提升空间。《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虽属于专门引导企业绿色采购的政策规范,但由于出台时间较早,对绿色采购环节的界定描述并不完整,仍需进一步调增操作性规范。

3.绿色采购政策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

社会对于绿色采购的认知度仍处于较低水平。以企业与消费者为例,众多企业与消费者难以意识到绿色采购对环境产生的积极影响,缺乏对绿色产品的认知需求。一方面,绿色采购项目本身具备资格门槛,采购政策专业性较强难以被消费者等群体熟悉了解。另一方面,我国绿色采购政策以政府采购为主,涉及企业采购的内容较少。2014年《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出台后,企业绿色采购政策再鲜少出现,且该指南只对企业的绿色采购提出了较为宏观的指导方向。由此可见,企业绿色采购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企业认知度与实施度均较低,并且参与者主要是少数大型企业。《中国公共采购发展报告(2021)》将绿色化采购列入2021年我国公共采购行业三大特征之一,但对于绿色采购仍然以政府采购作为主要描述对象,虽然政府采购也具有贯彻国家战略的政策导向性,承担促进绿色环保与科技创新的双重政策功能,但是绿色采购并不以政府采购为唯一主体,绿色采购政策过于偏向政府而忽略企业与消费者将会导致政策缺乏社会认知度,企业、消费者对绿色采购政策的配合度亦会降低,政策的执行力大打折扣,阻碍政策目的的实现。




境外绿色采购经验借鉴


我国发展绿色采购起步较晚,政策引导绿色采购时间也较短,国内经验积累并不充足,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经验。

1.美国:以法律体系支撑绿色采购开展

美国的绿色采购理念发展较早,也是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在推进绿色采购的过程中,美国确立了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法律基础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模式。1976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RCRA),对联邦政府采购作出规定:①应采购含可回收成分最大的产品;②采购的纸张应使用一定比例的可回收原材料,并对可回收材料作了详细规定;③采购人要制定明确的计划确保各项规定在采购实践中执行,并对其进行评估。

1991年,美国发布总统令规定了政府采购绿色产品清单,并先后制定了采购再生产品计划、能源之星计划、环境友好产品采购计划等一系列绿色采购计划。1998年,美国政府颁布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关通过加大再生利用物质的优先考虑和需求来增加和扩展这些产品的市场。1999年,美国公布了《环境友好型产品采购指南》,2000年颁布了《通过在环境管理中的领导来绿化政府》的行政命令,要求行政机关将环境管理制度融入机关的日常决策和长期计划过程。

美国联邦政府绿色采购行政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该体系涵盖了政府绿色采购的全流程,包括保护节能产品、可替代燃料、生物基产品、可回收物质等。在此体系框架下,法律规范较为详细,对于联邦政府机构在绿色采购领域的采购目标、实现方式和时间、相关机构职能、采购效果作出了规定。

2.日本:将绿色环保理念注入企业文化

日本是较早关注陆地环境问题并进行环保政策研究的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较为健全,在构建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过程中,日本出台了较多法律文件。诸如《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家用电器再利用法》等。绿色采购在日本得以迅速推广的原因与完善的法律支撑紧密相关。除了完善的立法措施,日本注重绿色理念的宣传与倡导。在绿色采购中,日本企业作为绿色采购的主体,从环保理念着手,将环境保护纳入自身企业经营理念的范畴。如理光公司强调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从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使用再到再利用和废弃等各个阶段,都要努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部分日本企业通过对员工进行宣传和鼓励,提升企业整体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企业的绿色采购提供了思想保障。

3.欧盟:加强管理监督促进绿色采购落实

欧盟在绿色采购领域政策长期处于领跑地位,欧盟发布了一系列的保障绿色采购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涵盖持续发展理念的宏观政策、环境标志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绿色产品政策和管理监督政策。尤其以数字化技术促成的管理监督政策为特色。欧盟通过生态管理和审核体系(EMAS)对政府、企业的绿色采购环境影响和作用成果进行统一管理,该体系提供自愿评估、报告以及执行环境绩效的最高标准。一方面,供应商可以使用该系统作为环境甄选标准的方法,证明供应商具有环境管理措施的能力。另一方面,开展绿色采购的政府部门,企业可以使用该系统检测环境计划目标执行情况。




我国绿色招标采购政策的优化建议


我国绿色采购政策导向脉络较为清晰,本世纪初构建雏形,以标的是否低碳环保作为划分依据。随着可持续发展、绿色理念的不断深入推广,绿色采购政策有了扩张绿色采购体系的发展趋势。当下,以标的界定绿色采购的概念与我国经济社会进行的全面绿色转型不符,相关政策规范具有较大优化空间。

1.根据综合性绿色采购政策建立健全绿色采购法律法规

政策与法律都是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比较之下,美国、日本主要通过立法途径,将政府、企业等主体进行的绿色采购加以规范。而我国绿色采购领域主要以政策为引领,缺少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一方面,我国绿色采购起步时间较晚,法律规范调整具有滞后性,需要政策发挥作用填补空白;另一方面,政策与法律因制定主体、规范效力、作用效率的不同而产生冲突,在发展中形成了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法律功能的误区。

政策可分为以规定原则性和框架式的目标、任务、措施体系为内容的综合性政策,以特殊主体、具体行为为指导对象的具体性政策。法律的制定亦需要以综合性政策为依据。目前,我国对于政府绿色采购与企业绿色采购均缺少综合性政策。企业绿色采购仅以《企业绿色采购指南(试行)》作为指导政策,但该政策仍处于试行阶段,政府绿色采购则以零散政策为主,缺少总括性政策文件。此外,我国大部分政策沿用以采购标的定义绿色采购概念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尽快厘清绿色采购概念,树立全流程、全范围的绿色采购概念体系。故我国绿色采购政策应更加关注总括性综合文件,以建设全流程的绿色采购为目标,促进绿色采购法律法规的出台。

2.分层制定上下位政策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绿色采购政策要增加可操作性条款,我国虽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采购行为进行约束、提供标准,但对于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领域,仍然需要政策规范给予指导。以政府绿色采购为例,我国在环境标志、环境技术、绿色产品等领域需要政策提供切实有效的措施补充立法的不足。国内有学者将政策分为两类,一种为上位政策,是指在政权科层体系中位于上位的主体制定、发布的政策;另一种为下位政策,是指在政权科层体系中位于下位的主体制定、发布的政策。上位政策通过厘清内涵,制定标准为下位政策提供依据与参考。如2023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作为上位政策提供了数值参考,下位制定主体根据该数据标准则能够制定更具操作性的下位政策。

3.运用奖励政策提升社会对绿色采购认知程度

对于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化主要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现,强制性措施对于违规超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作用,在绿色采购领域中不可或缺。但现阶段,奖励更能够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地进行绿色采购活动。奖励政策的运用能够有效补足强制性、否定性政策的不足。绿色采购实行主体主要是政府与企业,参照日本经验,绿色理念对于政府与企业的浸润作用重大。奖励政策能够促进政府与企业主动进行绿色采购,自觉规制采购行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政府与企业能够带动、影响其他主体提升对环保政策、绿色采购的认知度,这易于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绿色采购政策的顺利实施,达成政策预定目的。





结语



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关系到人类生存环境与未来发展。近年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日益高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正在进行。绿色采购在二十年的发展中不断变化,原有概念的局限性逐步显现。标的原料获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关系对环境的影响逐渐被认知,绿色采购概念不应只是采购标的的“绿色化”,部分现有的绿色采购政策规范也在对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内容逐渐包含与绿色采购有关的各相关领域。但是,目前我国绿色采购政策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亟待进一步的讨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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