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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5-05-14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6期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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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正军

作者单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核心阅读:


标后监管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近年来,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日益重视标后综合监管,并逐渐形成了标前、标中和标后的闭环管理,但由于国家对标后综合监管尚没有明确要求,各地在工作推进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指出当前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综合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公共资源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管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综合监管,主要指监督项目建设有关各方是否遵守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文件的承诺,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对进场交易项目标后的合同履行、项目建设、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等工作,维护招投标结果的严肃性,保证招投标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是横向监管的重要一环,需设置专门的内设机构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检查和综合检查等方式实施。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农业、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房建市政、交通、水利、林业、农业农田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标后行业监管,依法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行业监管侧重于本行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本行业交易活动的过程监管,是纵向监管。


一、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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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综合监管认识不到位

政府设立公管部门的初衷是对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各地大多重视标前、标中监管,对标后监管缺乏热情,流于形式,认为招投标就是一招了之,后面都是项目建设单位的事情,由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公管部门没有必要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监管。

应该认识到,各地成立公管部门开展综合监管是对招投标管理制度的一次体制性改革,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创新,是在行业监管的基础上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变“九龙治水”为综合监管,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规则、统一监管的“四统一”改革模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行业监管有监督、制约、制衡、补充作用,二者互不否定,相得益彰。

2.标后综合监管没有形成模式化

公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综合监管属于新事物,实践中只有行政监督权,没有行政处罚权,各地在重视程度、队伍建设、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处罚力度、信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手段不多,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

3.各部门缺乏联动性

标后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管理,但受制于各部门缺乏联动性,后续监督工作不能互联互通,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能及时移交和处理,行政处罚结果和失信行为惩戒信息等不能及时共享。

4.项目建设准备不充分

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施工企业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前完成合同签订;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先行开工;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预付款;有关单位不能及时登录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系统等。

5.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不到位

中标单位没有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组成员进场到位;在岗履职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不经批准擅自更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6.项目违法分包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有部分项目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分包;擅自扩大分包范围;不经过二次招标或者招标降低资质要求,违规选择分包队伍;将分包后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不经建设单位审批等。

7.项目暂定价和预留金使用不规范

随着工程领域中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由于定额修改的相对滞后性加上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不确定性,暂定价内容在工程造价中应用越来越多,其所占资金比重也越来越大。

暂定价和预留金是建设单位定的暂不可动的项目。如一些主材可指定暂定价,一些不确定项目可暂定预留金,这些在实际施工中未经批准是不可动的。

8.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信息没有形成闭环

履约信息公示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很多建设单位不重视,不能及时予以发布,造成工程建设全过程信息不完整,亟待完善以形成信息闭环。

9.项目履约信息发布不规范

履约信息发布作为工程建设的最后一环,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展示,信息公布的质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点,有些建设单位对此重视不够,部分公管部门在履约信息发布审核环节不能实事求是,为完成任务而完成,造成公示工期与实际工期不符,公示的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相符,既不严肃,也存在法律风险。


二、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综合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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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法制进程,推进队伍建设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作了程序性、事务性的安排和约束,赋予公管部门标前、标中依法履职的依据,但对标后监管却没有着墨。而工程建设项目是有生命力的,要求全过程监管,因此迫切需要修改完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标后综合监管的范围、权责、程序、法律责任等给予明确。

承担行政监督职责的公管部门,要依法加快推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及时解决行政监督权与行政处罚权相分离的问题;已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公管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改革成果。

2.建立项目标后数字化监管制度

为提升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人员电子化监管水平,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行“互联网+监管”全过程集成应用。

目前,很多地方公管部门自己开发了标后监管平台,主要监管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建议与人社、住建、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整合,逐步形成一个全区域综合监管平台,降低成本,提高平台使用效率。

将标后监管平台与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后者能够实现人员、材料、机械、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的全方位管理,联通后不仅有效提升项目现场管理水平,还能增强监管力度。

将标后监管平台与当地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后者具有在建项目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管理、保证金管理、预警、奖惩信息、电子合同签订、项目建设进展、履约信息公示、信用情况等几大功能,使得原本分属各部门、各单位的事项和数据汇集到一个系统平台上,促进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技术手段链接标后监管平台对自己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实时监控,也不需要单独建立自己的监管平台,按月或按季度提取考勤数据,作为被监管对象日常考核的数据,逐步实现标后监管全流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数字化监管全覆盖。

3.建立项目标后监管联合执法和检查机制

为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公管部门需要建立监管联合执法和检查机制。将标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转办、交办和督办,如违法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许可证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所在地的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对发现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公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标后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查处整治结果和成效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共同接受社会监督。

在公管部门统筹协调下,构建多渠道公共资源标后监管全过程“发现、移交、核查、处理、反馈”闭环机制,要求实现全网上办理、全过程留痕、按时限反馈。

4.明确项目标后综合监管的重点

按照综合监管职责分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召开座谈会、考察施工现场、查验资料等活动,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变更情况;检查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是否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安排到岗,工作能力是否与项目建设要求相匹配,在岗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规定的在岗履职时间要求;项目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检查履约保证金(保函)是否足额按时交纳;检查建设单位承诺的预付款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足额支付;检查工程款支付保证金(保函)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检查项目是否进入当地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监管系统平台;暂定金和暂估价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工程建设质量、形象进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工程造价变更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等。

按照专业人管理专业事的总要求,公管部门对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工程变更监管、资金使用及决(结)算监督等只需要总体把握,具体监督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进行管理。 

5.解决项目标后综合监管难点

(1)项目合同管理。《招标投标法》规定,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项目组成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与监管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链条重要关键环节之一,是标后透明监管的重要依据,但纸质合同监管难度大,应大力推动建设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在线电子合同平台,引入电子签名、区块链、电子见证、电子司法存证等技术手段,实现项目建设各方在线签署工程项目合同,提高签署效率,提高标后监管数字化管理水平。

(2)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造师、总监等管理人员。确需变更的,需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并报住建部门和公管部门原则同意,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3)项目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发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列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以暂定价或预留金等形式未经竞争报价的专业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采取二次招标或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自签订后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6.加强信用管理,推动标后履约诚信建设

围绕不履约、不接受监管等行为,要制定完善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规则,使之更切合实际,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明确失信披露范围和相关规定,一把尺子量到底。建立竞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良行为档案,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范失信披露程序,畅通申诉渠道。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后履约失信行为书面告知在先,处罚惩治在后,保护有关各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为促进企业发展,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最大程度优化营商环境,在进一步明确最短披露期限及不可修复情形的基础上,对能切实认识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表现良好的失信行为主体可申请不良行为信息修复。

7.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后评估工作

为更好地服务于招投标工作,实现施工现场和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互为促进,对纳入标后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后评估工作。在施工现场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和收集到的有关招投标工作意见和建议,标后监管有关人员有义务去表及里,去伪存真,评估招标文件、业绩奖项要求、招投标环节、评标评审办法、项目建设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还有哪些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并将后评估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改进建议交由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复核处理后向公管部门反馈,以期共同提高招投标管理工作水平。

8.建立项目检查限期整改机制

标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将督查结果形成问题清单,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和承发包双方,督促有关各方诚实守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确保工程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如期投入使用。对检查有问题的项目,实行重点督查,并进行不定期回访,确保存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项目竣工后,履约信息的发布要加强质量审查,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确保信息完整、逻辑正确、发布及时;已经发布的履约信息错误一经发现需及时更改。

9.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按照主体明确、职责分明、运营有序的原则,强化项目承建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素上要敢管、严管。

建设单位要把懂技术、懂造价、敢管理、清正廉明、年富力强的人作为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没有技术能力的,要和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部门合作,委托代建。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紧紧抓住人这个关键因素,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工程施工和组织竣工验收,并对履约执行情况予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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