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属于政府采购吗?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统一招标。我们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有偿取得” 能否理解为采购人有偿支付取得而不是投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给予采购人一定的补偿取得。
答:
《政府采购法》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采购人没有发生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行为,因此医院食堂经营权对外转让不属于政府采购。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