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甘肃省某市财政局发布了一个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某服务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内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数量为2名。这里,小编引出一个问题,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一个采购项目可以确定多名中标供应商吗?
就这个问题,小编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1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也就是说,一个采购项目内,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中标供应商只能是唯一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除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一个项目/包都只能招一家中标成交供应商哦~
那么,如果一个采购项目的中标人是唯一的,又该如何解决唯一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呢?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财政部国库司在留言中,也曾对类似问题作出过答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一个包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需要多家供应商完成的,采购人可以合理分包,将每一个包确定唯一的中标供应商完成。
所以呀,一个采购项目只能确定一个供应商,但可以通过允许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投标,或者将采购项目分设多个采购包的方式,解决需要多名供应商履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