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供应商迟到,采购项目能否延迟开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这意味着,一旦招标文件确定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开标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必须严格按照这个时间点和地点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如果迟到,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特殊规定(通常这种规定非常罕见,且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因此,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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