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能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与投标吗?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能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与投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内容要求:“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因此,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外,不应规定“不接受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参与投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项目外,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区别对待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所生产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都依法享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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