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未做需求调查,供应商能否质疑投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各个采购程序环节。因此,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不属于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的范畴。
此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指出:“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且第三十六条也进一步说明:“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虽然供应商不能就采购人未开展需求调查直接提出质疑或投诉,但如果该情况被发现,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责令采购人整改,甚至在严重情况下移交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处理。这既保障了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也督促了采购人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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