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何时、何因可要求提供样品?
发布时间:2025-09-17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日,有供应商向记者咨询,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检验,检验不通过的不签订合同,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这一要求不合理。”采访中,专家们给出了一致回复。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告诉记者:“评审结果的产生,只能依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不能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环节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原调研员马正红表示,如果采购文件未要求提供样品,采购人在中标后提出该要求,属于变相改变评审结果,违反了上述规定。
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雍秦权也持相同观点:“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均有按照采购文件签订合同的义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也能看出,中标通知发出后合同就已经成立。采购人要求提供样品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合同,并没有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到底什么情况下,或者哪些项目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样品?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永锋认为,提供样品的目的是让评审专家更好地评价采购标的的质量,对于采购标的的外观设计、制作工艺、艺术效果等,需要通过感官、嗅觉、触摸等手段进行判断比较的项目,可以将样品作为评分项。
在实操中,这些又是如何体现的呢?
“例如,对于有尺寸定制要求的服装,再如对印刷质量要求较高的印刷产品。因为评估印刷质量,需要采购人实际观察,这种情形要求提供样品就具有合理性。再比如农副产品,需要通过感官,如嗅觉和触摸来判断其品质,这种情况也属于书面描述难以准确判断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形。”马正红告诉记者,需要设定投标样品的项目一般包括服装、家具、农产品以及一些高要求的印刷产品等。
对于《办法》中规定的“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段艳华向记者举例解释,“对于提供的样品,其评审范围仅限于外观方面,例如考察服装的缝纫工艺、具体针脚的整齐程度等。然而,关于面料的具体成分,则不应作为样品评审的考量因素,这需要通过检测报告来加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样品不能完全代替采购需求。”成凯表示,实践中还有一些极端的例子,有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指标不作规定,完全以“摆样评审”来代替采购需求,这种缺乏指标性的评审,很容易引起后续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郑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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