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不同,能质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因此,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不同,不属于可以质疑的范畴,供应商也就不能就此提出质疑。
此外,依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总之,虽然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存在差异,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这并不属于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法定情形。供应商应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合理安排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若对采购文件等其他法定质疑事项存在疑问,仍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质疑。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