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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不同,能质疑吗?
发布时间:2025-10-10
来源:采云研修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因此,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不同,不属于可以质疑的范畴,供应商也就不能就此提出质疑。
此外,依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的规定:“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总之,虽然采购公告内容与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存在差异,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这并不属于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的法定情形。供应商应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合理安排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若对采购文件等其他法定质疑事项存在疑问,仍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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