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行动方案》《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编制形成《关于上海市部分地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扩展试点实施范围。为配合长三角“扩面增项”试点工作,将政策适用范围从单一的“青浦区”修订为“本市青浦区、宝山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崇明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化工区”,并对试点排污单位进一步明确为上述区域内“行业门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B、C、D类,且纳入本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使试点更具代表性和针对性。
关于上海市部分地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上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行动方案》《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市部分地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
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本市青浦区、宝山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崇明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化工区内行业门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 B、C、D 类,且纳入本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
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或措施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并逐步推进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含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开展排污权核定和交易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制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指导区财政部门做好排污权出让收支管理。市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区税务部门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管入库。
三、规范排污权核定
按照环评与排污许可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新增排污权、富余排污权、初始排污权核定,并根据信息公开要求经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复核结果。
排污权应按照《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上海市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核定。
初始排污权核定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其有效期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保持一致。
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的新增排污权,应在环评阶段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取。富余排污权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后可参与市场交易。排污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等权利。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权凭证和交易管理载体。排污单位在获得交易凭证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手续,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在排污许可证上载明。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五、明确排污权交易要求
排污单位开展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经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专班确认,统一在长三角区域交易平台上交易。交易可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符合规定的方式。
排污权交易实行底价管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购买量应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削减替代量保持一致。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金交割。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
上年度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本区域相关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六、强化排污权收入管理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由区税务部门根据费源信息核定单明确的金额收缴并上交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生态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七、完善排污权储备制度
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通过预留、收回、回购等形式对本区排污权进行储备。排污权储备来源包括预留的初始排污权、政府投资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市场回购的富余排污权以及依法收回的排污权等。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出让,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出让价格参照近三个月相应指标市场公开竞价交易价的加权平均值执行。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 5 年,自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成交之日起计算。
八、其他
本通知自 2026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X 月 X日。
国家或本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 年 月 日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