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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24〕7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3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标,是指在不同的市级行政区域内的两个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场地,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线上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活动。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场地分为主场和副场。主场为项目入场受理所在地的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场为其他参与项目评标服务的市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有需要作为主场的,经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咨询单项合同估算价3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农业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3.设备、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4.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工程建设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1.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2.行政监督部门认为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国家有特殊要求的;   (二)国家有关部门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特殊规定的。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得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负责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发布相关制度、标准;应当加强对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推动各级、各单位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全覆盖监管工作。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分工对远程异地评标进行全程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主场和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主场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对远程异地评标实施全流程、全环节在线监管,主场和副场应当做好电子交易系统、音视频监控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各单位远程异地评标相关规定落实情况和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的督导,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协同高效开展。 第三章 运行服务   第十二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按照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交换标准和场地设施标准要求,配备符合远程异地评标条件的场地、机位、软硬件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音视频实时交互和安全保密要求,实时共享远程异地评标场地、评标机位等信息。   第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以下简称省调度系统),制定操作指南,加强技术保障。   主场应当通过省调度系统随机选择副场和副场评标机位,实时将调度信息反馈给副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实行主场负责制。主场应当做好主场现场管理、秩序维护、专家抽取、专家行为评价、见证服务等工作,副场应当做好配合工作和副场评标秩序维护等工作。主场和副场应当严格履行现场见证职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向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健全远程异地评标应急管理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据此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安全管理及保密等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管理台账,不得随意简化程序,做到环节把关、过程留痕,确保远程异地评标的稳定性、连续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一般应当安排在上午。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主场和副场专家专业类别及专家人数,通过主场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提交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申请,推送项目相关信息、专家抽取条件。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专家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随机抽取,科学合理确定通知专家的时间。   第十七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对参加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进行身份验证,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引导至相应评标机位。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标,主场和副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报告等文件签名并经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主场、副场、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评价,主场工作人员负责统一填报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主场和副场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标音视频和电子资料,做到评标全过程留痕,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评标专家申请入库时,将有关银行卡账号信息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交易数据计入主场统计范围,交易信息由主场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在线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在远程异地评标中,主场或者副场因故障无法正常评标的,应当及时沟通,由主场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故障在短时间内可以排除的,待故障排除后启动评标。   主场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的,由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是否延期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评标。   副场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通知主场;在短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主场应当做好更换副场和专家补抽工作。出现故障的副场应当做好招投标资料保密和清理工作。被更换的副场评标专家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应当在离场前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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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招标采购阳光化建设大会在海口举行
上海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平台议事协调机制全体会议顺利召开
住建厅:自2025年1月1日起,恢复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应用!
陕西: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1.3亿!山东梁山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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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否有权知道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或明细得分?
问:投标人是否有权知道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或明细得分?        答:投标人有权利知道自己被否决的原因或明细得分,但这里的明细得分不是每个评委的具体评分,而是某细项全部评委的汇总得分。投标人提出要求问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但其他投标人的被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不得告知。具体原因如下。        1.投标人的知情权。一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二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人不予承诺的应属于要约被拒绝,投标人当然有权知道自己要约被拒绝的原因。        2.投标人的异议投诉权。异议投诉的前提是投标人知道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就评标结果而言,未中标人在依法不能查看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查看自己的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才能在合法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推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进而决定是否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投诉。        3.对其本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投标人查看自己的被否决原因或明细得分,这些内容对于投标人而言不属于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对投标人来说也不是秘密。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2期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不能解密,招标人是否有权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对于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不进行招标是否可行?
国有企业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时是否必须遵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未达限额标准的项目,需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吗?
招标时应如何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权威问答:质疑成立后,应依次递补还是重新招标?
分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总公司能参加政府采购吗?
单独的夜景亮化工程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吗?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什么阶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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