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近日,某地政府采购网发布1则行政处罚公告,公告指出:某代理公司在某一项目中,竟然连续犯了四项低级错误,这是怎么一回事?
该项目是某地净水器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18.2万元。
根据相关信息了解到,该代理公司在代理项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具体如下:
1. 采购档案不齐,档案中无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2. 采购方式适用错误,本项目为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才使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
3.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商务标响应情况”未明确列明重要商务条款和一般商务条款,未对商务条款赋分标准细化量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需要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存在大量指向性、限定性参数,指向特定产品或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
四项低级错误,竟出自同一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对该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也引出一个问题:什么样的项目才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根据结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可使用竞争性磋商的项目需满足以下法定情形:
1.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
2. 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
3.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4.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