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适博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
摘要:2025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构建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行业全链条监管框架,细化明确了行业行为规范。本文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重点措施及对招标代理行业的影响,提出招标代理机构的实践转型方向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34号令;招标代理;合规经营;高质量发展
招投标市场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有关要求,回应行业关切,2025年10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34 号令))。《办法》紧密衔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聚焦行业实际与监管需求,彰显了鲜明的问题导向与实践导向,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着力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筑牢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一、34号令的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
(一)规范完善招标代理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要求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招投标市场作为生产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其规范有序运行直接关系到市场活力的充分释放。此外,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强制招标制度为基础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对于保障公平竞争和国有资金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经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既是落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要求的必然举措,也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以问题为导向重塑市场秩序是实现招投标体制长效发展的迫切要求
自2017年12月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至《办法》正式发布,近 8年时间里,市场准入门槛放宽,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数量直线上升,有效激发了行业活力,提高了招投标效率。但同时也存在招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甚至违法开展业务的乱象,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招标投标活动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窗口,若这一以公平公正为核心的交易机制失去公信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便无从谈起。
正是基于对行业突出问题的精准研判,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系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填补了招标代理机构专门化管理的制度空白。同时,《办法》由上述六部委联合发布,体现了监管范围的全面性,为重塑市场公信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34号令的重点措施及影响
(一)首次构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行业全链条的监管框架
《办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核心要义,秉持“宽进严管”的原则,首次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管理制度,并细化业务承接、配合监督、处罚公示等全流程管理要求。此外,进一步强化全方位监督体系,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和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既契合国家数字化治理的战略趋势,又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全流程监管与数字化、信息化相结合意味着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能力信息、执业行为等将全面纳入监管部门、招标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视野,进一步筑牢了行业合规经营底线。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将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一举措不仅破除了区域监管壁垒与信息孤岛,推动全国招标代理服务标准统一,更构建起了“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标志着招标代理行业从“放管服”改革后的宽松准入阶段,正式转向事中事后精准监管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二)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行业的行为规范
《办法》第十条明确,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并首次在招标代理行业内确立“项目负责人制”,要求代理机构从登记从业人员中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公告等关键环节予以公示。此外,《办法》对从业人员管理、代理合同签订、代理费用收取、协助异议处理等均提出了系统性规范要求,既严格约束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又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监管依据。
同时,国家层面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公平的竞争平台,避免了因服务质量和行为标准不一致而导致的恶性竞争,倒逼各机构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来增强竞争力,推动优秀的企业脱颖而出,有利于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转型升级。
(三)压实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委托事宜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这一条款是《民法典》中“拒绝违法代理”原则性要求在招标代理行业的具体体现与细化,不仅从法定义务层面强化了合规导向,更通过权利赋予为代理机构坚守合规底线提供制度支撑,明确了代理机构拒绝招标人违法委托时,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从制度层面破解了实践中招标代理机构“不敢拒、不能拒”的两难困境。
与此同时,《办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结合近年来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的重点问题,细化明确了三类法律责任:一是严禁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泄密、行贿、围串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从业要求、代理费用管理、信息公示义务、投诉配合责任等行为设定追责条款;三是强化信用约束,明确违反《办法》的处罚信息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共享。《办法》通过强化细化责任追究,消除监管模糊地带,压实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招标代理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关于落实34号令的思考建议
(一)加快服务创新,破解同质化竞争困境
当前,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化定价后,部分机构陷入低价内卷的恶性循环,甚至以低于成本价、零服务费承接招标代理项目,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不可取。
在新形势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导向,主动适应市场发展方向。一方面,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针对不同客户群进行行业和区域细分,将专业化与区域化战略紧密结合,对重点行业实现专业化精耕细作。另一方面,在做好常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业务外,可以重点关注客户运营期及项目后期的管理需求,例如造价咨询、供应商管理、闲废物资处置、绿色供应链建设等。通过深度开发客户需求,将合规要求与创新服务融合,增强客户黏性、提高经营效益。
(二)强化人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人才是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办法》多处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招标专业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与《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中“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的政策导向一脉相承。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近年全面开展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已为招标代理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指明了清晰路径。
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大型基建、EPC总承包项目等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参数及合同条款,若代理机构缺乏配套专业人才,难以应对复杂工程项目的服务需求,不仅会降低服务质量,更容易引发异议投诉或后续项目风险。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应不断苦练内功,深耕专业。一方面,注重招标业务、工程技术、造价管理等多领域复合型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应借助数字化手段构建系统化知识体系,推动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更好地适应招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
(三)筑牢风控防线,增强合规经营能力
在招标代理行业加速向规范化、高质量转型的背景下,合规管控精细化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已成为招标代理机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代理机构需主动适应新规要求,全面梳理业务全流程关键点,开展系统性自查自纠,通过数字化手段将各类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前置并深度嵌入业务开拓、项目执行、合同履约等各环节。同时,需严格管控廉洁风险,坚决杜绝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代理机构,还需及时掌握各省市的登记操作规则,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监管要求,确保全域业务合规落地。
此外,建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提升自身合规执业的同时,应通过政策宣贯、案例培训等方式,主动引导招标人认知合规代理的核心价值。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依托公开透明的渠道,择优选取合规经营、专业能力过硬的机构。这不仅是对招标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更是顺应行业规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
34号令立足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全局,对于促进招标代理市场的良性竞争和持久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征程上,招标代理行业应当牢牢把握《办法》实施的重要契机,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勇于推进创新转型,在服务国家建设大局中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
相信随着《办法》的深入推进和有效落实,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将持续净化,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将稳步提升,必将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