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25-12-24
来源:国信招标集团
全文总览: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枢纽”,其行为边界直接关乎市场公平与资源配置效率。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根植于代理机构的合规执业。本文详细列举了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活动中被禁止的各类行为,涵盖利益冲突、业务操作、信息保密、公平竞争和评标干预等多个方面,每一项禁止行为都精准指向行业乱象,为代理机构划定了“不可逾越”的执业底线。
·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或接受同一项目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服务��
代理权限与业务转让
· 超出代理权限进行招投标代理业务⛔️
· 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业务承揽与收费
· 允许他人使用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使用他人名义承揽业务⛔️
· 为了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
· 按照约定以上的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或者向约定以外的对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
· 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 违反市场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公示信息的内容不一致��
·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在招标过程中,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原件核对、现场确认等环节��
· 评标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者直接和评委串通进行不正当评标��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故意误导评标专家、违法干扰评标过程��
· 授意或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
· 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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