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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与供应商存在股权关联,是否应当回避?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政采云、采云研修院
01
案例回放


2024年11月1日,X市交通运输局发布”X市智能交通监管与服务平台及指挥中心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其中,002包预算833.99万元,2024年11月25日,中标结果发布,供应商A被确定为中标人。


供应商B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本项目评审专家孙某系某央企子公司员工,而中标供应商A为该央企另一全资控股子公司,孙某应当回避,请求认定中标无效。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由于该央企所属系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各分子公司收入均纳入该央企集团公司整体收入。因此,评审专家孙某所在的子公司与中标供应商A存在关联关系。孙某在评标过程中应回避未回避,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宣布002包中标结果无效‌。



02
问题引出


本案例引发讨论的是: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与供应商存在股权关联,是否构成法定回避事由?


03
专家分析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评审专家孙某与供应商A的关联关系是否属于法定回避范围。


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多方经济利益,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利害关系”的外延,增强回避制度的可操作性,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但前述规定未直接明确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与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不同子公司”(即存在关联关系)需回避,而《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兜底条款赋予了监管部门裁量权。主要是指虽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范围,但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如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如果其关系实际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评审专家也应当回避。


本案例中,评审专家孙某所在单位与中标供应商A不仅同属某央企集团公司,且收入均纳入集团整体核算,在财务管理、利害关系上和一个公司没有区别,因此存在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能性‌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留言编号:8968-3648959)中指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进行认定。在此种情形下,监管部门可依据兜底条款认定该专家应当回避。



来源:政采云、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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