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5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通知》规定了四种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情形,构建起政府采购领域价格秩序治理的实操框架。同时明确,如评审委员会对异常低价情形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将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了评审专家的责任。
2025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在2025年2月施行的自贸区试点《通知》的基础上,采用“全域兼容”的表述方式,隐含“未来拟在全国政府采购领域推行”的导向,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提出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和信息技术服务等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审不含报价部分,对不含报价部分得分达到规定名次的,再评审报价部分。
上述文件的发布,对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1.认定标准:锚定“成本底线”的双轨制设计
《通知》和《征求意见稿》明确的四类审查情形,直接呼应《秩序公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禁令,通过“定量+定性”结合实现精准界定。
定量标准: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平均值50%”“通过符合性审查次低报价50%”“最高限价45%”三者其一即触发审查。这一量化指标为《秩序公告》的“成本底线”提供了可操作的判断标尺。
定性标准:允许评标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对软件开发等后续服务占比高的项目,供应商应对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重点核查企业运维成本与服务质量承诺,避免“只看价格不看成本”的无序竞争。
2.审查流程:嵌入“合规核验”的闭环管理
新规构建的“价格预警-书面说明-实质核验”流程,将《秩序公告》的“成本调查”要求前置到评审环节,形成全链条管控。
预警环节:四种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情形,锁定异常报价。
说明环节: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核验环节: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行业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3.责任机制:构建“多方联动”的治理格局
新规厘清的“评审-采购-监管”权责体系,与《秩序公告》的“部门协同+主体共治”理念高度契合。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对异常低价开展审查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采购人/代理机构:承担“需求精准+预算科学+履约验收”的责任。前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同时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选定中标人后,要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
监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指导,对违规情形追责,强化《秩序公告》“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