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进一步加强城市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通知明确,坚持资源化利用,加快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全文如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宁建规发〔2026〕1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城市管理局,宁东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办公室:
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建筑垃圾的一类。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城市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国家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要求,根据城市装修垃圾管理特点,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或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及各类主体(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等)实施的限额以下装饰装修工程或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的规范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管理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装修垃圾的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将装修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产生量、促进资源化利用、降低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填埋量。建立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加强处置场所设施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完善装修垃圾付费制度。
各地应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至(九)项和第三款之规定,明确涉及装修垃圾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装修垃圾责任主体),《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未确定装修垃圾相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装修垃圾责任主体应当依照固体废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收集、清运、处置等措施,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或者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任意弃置装修垃圾等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理。
装修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置装修垃圾。
三、主要工作
各地要坚持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装修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管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坚持资源化利用,加快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一)加强源头管理,方便社会投放
装修垃圾应按照“宜装袋则装袋、宜捆扎则捆扎”原则投放。装修中废弃的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和陶瓷等宜袋装,由装修人或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等投放至指定的装修垃圾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金属、木料、塑料、纸箱等应捆扎或袋装,投放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投放点。装修中废弃的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投放点。装修垃圾责任主体根据投放人(或投放单位)投放需求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督促投放人(或投放单位)按要求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点应设立醒目的标牌,宜与大件垃圾、园林垃圾投放点集中区域设置,作业空间应满足收运车辆作业转弯半径要求,有条件的生活小区或单位宜设置装修垃圾收集箱。
推广装修垃圾“定时定点投放、预约到点收集”收运模式,通过企业自建预约收运平台或借助政府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投放和收运便利程度。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等产生的装修垃圾宜采用预约方式收运。商业综合体、沿街商铺等主体在装修垃圾投放至投放点前宜设置临时贮存点妥善存放,不得占道和占用绿化用地。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二)完善收运体系,规范清运管理
按照“全域、全量”收集要求,建立完善辖区装修垃圾收运体系。装修垃圾责任主体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投放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确因客观条件不能“随产随清”的,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在确保固定堆放场所收运频次的基础上,确保“回收换箱”及时、“临时交付”准时,避免装修垃圾积压。
装修人实施装饰装修前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包含装修垃圾的清运与处置内容(包括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清运单位、清运时间、处置去向、处置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物业管理单位或装修人应依法委托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收运处置,可与运输单位签订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协议,协议中宜明确服务范围、处置价格、处置去向、收运频次和服务质量等主要内容。
各地应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处置装修垃圾的单位在清运作业前应取得处置核准文件,不得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装修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运输。从事装修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要合理配置运输能力,能及时响应应急清运处置需求。
(三)建设中转设施,降低环境污染
各地要结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科学合理规划建设装修垃圾中转站,可依托闲置的生活垃圾中转站等设施进行改造,集约利用土地和设施资源,尽快形成收转处一体化处置体系。对每座中转站建设的必要性进行科学分析,原则上不在距离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设施较近的位置建设中转站;对具备中转分拣功能的中转站,统筹考虑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处理能力匹配衔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对只负责中转贮存的中转站,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不混入装修垃圾的前提下,实行“不破袋”中转,提升收运效率。加强中转站管理,督促运营单位按相关要求建设并保持计量称重、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行,推进数据实现自动记录、保存、传输等功能。落实中转站围挡、降尘降噪、场地硬化等相关要求,并保持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
(四)发挥设施作用,推进资源化处理
对于正在建设和已规划但尚未建设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投产运行;对于已运行的处理设施,加强装修垃圾物流调配,推进资源化设施达产运行;尚有处理能力缺口的城市,应尽早通过多种方式完成能力补缺。指导资源化设施运营单位通过优化工艺、设备更新迭代和技术攻关等方式,提升工艺水平,提高装修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
(五)加强数据赋能,促进高效能管理
各地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装修垃圾全流程信息数据归集和闭环管理。聚焦源头产生不掌握、清理运输不及时、中转非法外流和资源化利用不充分等问题,通过实时数据监控和各类网格、智能监管等方法,及时精准发现问题、预警提示、及早介入、预防风险,实现线上线下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的协同处置,促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数字化转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保障措施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各装修垃圾责任主体责任,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构建责任明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加强收运处理应急保障,确保快速响应,解决市民需求,特别对于因季节性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清运等情况,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装修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要加强管执联动,对装修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监管。
农村装修垃圾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本通知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15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