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活动正常有序,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贵阳贵安行政区域内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含跨区域(省、市)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依托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过程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则进”原则,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交易。
第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各级财政部门,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场内服务、管理和见证,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对场内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记录,将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电子交易过程资料的存储和归档。
第二章 电子交易系统
第七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加强监控、监测,防范未授权操作,保证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八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所涉及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第九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从采购文件编制到最终签订采购合同期间的采购交易各环节、全流程在线完成;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发布和存储有关政府采购数据信息,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
(三)实现规则控制、异常处理、数据统计、资料归集管理;
(四)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其他功能。
电子交易系统应根据政策法规及营商环境要求不断进行优化完善。
第十条 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维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手段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电子交易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户账号、权限授予、流程设置和岗位配置等管理机制,保证业务办理在授权范围内操作。
第三章 电子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交易主体在进行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办理注册登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行政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登记。
(一)采购人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项目实施计划备案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登录“全省一张网”平台办理项目登记,按要求填写项目有关信息,推送至电子交易系统,
(二)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善项目信息,经采购人确认无误,推送至本级财政部门。
(三)由财政部门对项目采购监督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预约场地。电子交易系统根据场地预约情况,结合法定最短时限自动安排席位及开评标(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参照采购文件范本模板编制并确认采购文件,通过电子签章后提交至电子交易系统。采购文件中的清单文件、图纸文件应当符合电子交易系统的格式要求,采购文件所有内容应当免费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查阅。
第十六条 采购公告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编辑、发布采购公告,所发出的公告内容需与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内容保持一致。公开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公开事项,对于依法保密或保护事项,采购人应明确责任,严格审核。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公开澄清或修改内容。电子交易系统向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发送更正信息,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公告的规定,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免费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与递交。
(一)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和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要求编制、确认、加密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提交,如有阐述、演示、样品展示,供应商须将文字或图片形式的阐述、演示、样品展示资料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上传。
(二)联合体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联合体投标(响应)协议,以联合体牵头单位名义参与电子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需办理数字证书,使用联合体牵头单位的数字证书编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并在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录入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名称。
(三)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成功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经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重新提交时间不得晚于提交截止时间。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能撤回所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也不能再上传其他文件、资料。
(四)供应商未按照规定进行加密或超过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的,视为未参与投标(响应)。未按规定格式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识别的,视为未提交投标(响应)文件。
(五)除投标(响应)供应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投标(响应)文件或者调整修改已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供应商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被盗用、损坏、过期等原因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采购公告发布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填录评审委员会组成的相关信息。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及电子交易系统提示填写相应的抽取专业(含备选专业)和数量以及采购人代表相关信息。开标(响应文件开启)当日由电子交易系统按照填写的专家抽取条件经“全省一张网交易大厅”定时推送至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若有)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通知的集合时间提前到达评审地点,出现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若有)请假、回避等情况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及时补足。无法及时补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开启投标(响应)文件。
(一)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起投标响应文件解密指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二)除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原因导致投标(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外,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
电子评审活动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下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方均应遵守市交易中心评标区域管理规定,并服从市交易中心的管理。
(一)评审开始时,各评审委员会成员经身份验证后进入随机分配的评审席位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确需讨论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以文字方式进行;
(二)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并生成资格审查报告;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资格审查并生成资格审查表。
(三)磋商(谈判)过程中,磋商小组(谈判小组)向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线发起最后报价指令,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最后报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退出磋商(谈判),作无效响应处理。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各自评审意见,汇总形成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成员电子签名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在线发放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系统自动将开标情况、资格审查结果、各评分项汇总得分、无效投标依据等进行对外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
(一)评审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采购人应当从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依法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并同步发送至中标人(成交)供应商),送达时间以系统推送时间为准。
(三)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合同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系统自动向变更后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再次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在线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推送至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领取交易证明书。合同网签后,采购人登陆电子交易系统自行在线打印交易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项目重新评审。属于法定重新评审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重新评审申请,由市交易中心通知原评审专家重新评审,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告知本级财政部门。重新评审改变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由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并同步发送至变更后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送达时间以系统推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通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项目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请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依法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交易活动中的数据电文、音视频等相关资料,采购活动结束后,形成项目电子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项目档案,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视为特殊情况:
(一)网络、系统软硬件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或发现电子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第三十二条所述情形,由市交易中心及时组织相关方面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开标活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1.因开标系统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短时间可以解决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信息技术人员解决问题,并做好见证记录。
2.开标系统故障不能及时解决的,工作人员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做好见证记录。
(二)评标活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1.因评标系统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短时间可以解决的,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信息技术人员解决问题,并做好见证记录。
2.评标系统故障不能及时解决的,工作人员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采取处理措施,并做好见证记录。
(三)交易系统异常事件处置流程
1.电子交易活动出现异常不能正常进行时,各交易主体应及时向市交易中心报告,由市交易中心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2.经评估在短时间可以解决的,在线等待或暂停交易,待技术服务人员排除故障后继续进行,并将情况通报财政部门。
3经评估短时间难以解决的,项目暂停,待交易系统网络故障排除,重新启动,并将情况通报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各参与方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
履行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信息保密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干预电子化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各参与方应自觉遵守本规则,对违反本规则的,市交易中心应当予以提醒、制止,拒不改正的,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各使用方、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维服务单位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信息、数据电文和电子档案,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三十九条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各参与方、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本交易规则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