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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就政采档案管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中国招标

日前,江苏省财政厅就《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档案管理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档案管理征求意见》指出,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档案资料,包括通过江苏政府采购交易系统“苏采云”(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或上传至“苏采云”系统的电子文件,以及在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前提下,将“苏采云”系统内电子文件转换成其他归档格式的电子文件。

政府采购档案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清单》要求归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预算、采购意向、采购需求管理、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单一来源采购公示、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委托代理协议等前期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采购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答疑等文件资料;投标(响应)文件及其补充、修改内容、撤回记录、投标人资格审查、开标记录和录音录像等文件资料;专家抽取、采购人代表授权、评审过程及评审报告等评审文件资料;采购合同及其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文件资料;质疑及答复、投诉处理等文件资料;其他与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采购项目完成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

《档案管理征求意见》提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之后30天内完成归集;非集中采购机构移交给采购人及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或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归集。因故不能按期归集的,相关责任人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归集档案。跨多个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按最后一次实施年度归集相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档案可以以纸质方式进行归集保存,也可以以电子档案方式归集保存,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此外,《档案管理征求意见》还指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保管期满的政府采购档案,应按以下程序销毁:第一,档案管理人员提出档案销毁清单和销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政府采购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第二,销毁意见应报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报负责销毁项目相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销毁政府采购档案时,档案保管单位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同时邀请负责销毁项目相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监销。监销人在政府采购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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