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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代建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履约保函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中国招标

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从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控制项目投资、工期和保证施工质量、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管理。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征求意见稿》强调,代建单位受使用单位委托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建设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程服务、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按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制订代建制相关政策文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管理、审查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及代建合同、监督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代建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管理湖南省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库、开展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在代建单位确定后的5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代建单位不得分包或转让代建业务。代建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项目概算总投资1%—5%的履约保函,具体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代建服务费用包括:代建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人工费用,代建服务所必需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工作费用,其它管理性开支,应缴纳的各种税费,以及合理利润。代建服务费用在项目估算投资中单独列支,由使用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支付。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中小项目可适当放宽代建人员资质、代建单位业绩的相关要求,鼓励更多代建单位参与市场竞争。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征求意见稿》执行。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征求意见稿》实行代建制管理。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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