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优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从全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中,共同评选出10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具体目录如下。
案例一: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
案例二:邓某某等诉某区政府、某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陈某某等诉某县政府征收房屋案
案例四:李某不服某县住建局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案例五:某餐饮店不服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六:胡某不服某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案
案例七:某建筑公司不服某市住建局招投标投诉处理案
案例八:某地勘单位提供虚假成果行政处罚案
案例九:某工程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予行政处罚案
案例十:某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政处罚案
在上述10个典型案例中,案例七、案例十和招投标相关,具体如下。
某建筑公司在参加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被招标人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后被其他投标人向某市住建局投诉其拟派项目经理丁某存在在其他在建工程(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担任项目经理的限制投标情形。某市住建局经调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上述投诉事项成立。某建筑公司认为,其投标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拟任项目经理丁某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的截图,且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的发包方某环保公司已于本次招投标前签署了《人员变更函》,同意丁某不再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某市住建局仅凭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部出具的《变更情况说明》中记载的关于项目经理变更未收到业主回复的内容,便判定申请人存在限制投标的情形,属事实认定错误。某建筑公司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建筑公司在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其拟派项目经理是否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在复议答复期尚未届满时即前往涉案施工现场,分别向发包方及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收集了施工现场照片、项目部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等证据,在案件证据的甄别及法律事实的认定方面做了大量翔实的工作,为案件的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经审理查明,某县资源利用化工程项目经理已经在2023年4月3日由发包人书面同意将丁某实际变更为李某,某建筑公司在2023年5月19日参加案涉某市文化宫项目投标时,其拟任项目经理丁某并未在某县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某市住建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予以了否定,最终决定撤销其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投标的“生命线”。招投标秩序关乎公平,更关乎信心。住建部门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不正确判断将直接损害招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类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不当还将直接影响招标进度及后期整体建设进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行使监督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纠正了行政机关因事实认定不充分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了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序推进,为申请人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法治获得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2022年4月27日,某职业中学在某市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了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公告。5月26日,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用双低评标法对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209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终多家投标企业并列第一名。某县住建局经核查发现,此次投标活动中有多家参与投标企业上传电子标书时产生的网络IP地址不间断的相同,初步确认此次投标活动有涉嫌串通投标行为。6月20日,某县住建局将此次投标活动中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线索移交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
某县综合执法局受案后,于6月22日组织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召开专题会研判。会议确定由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评标专家对涉嫌串通投标企业的标书进行查阅寻找规律性差异,由县公安局再次联系市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取涉嫌串通投标企业参与此次投标活动的相关佐证资料,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涉嫌串通投标企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由于此次招投标活动采用双低评标法,评标专家查阅标书未发现实质性问题,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调查过程中,通过各企业陈述也未发现有价值线索。2022年7月10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赴涉案企业对所使用的相关电脑进行调查取证,结果仍未发现有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7月25日,在省公安厅的协调下,某县公安局在省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取了参与此次投标活动企业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IP地址、硬盘编号、CPU序列号相关信息。经比对后,发现有17家参与此次投标的企业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IP地址、硬盘编号、CPU序列号间断一致,投标文件应出自同一台电脑,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8月26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17家参与此次投标企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最终在相关证据及事实面前,17家投标企业承认了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9月6日,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分别对参与此次投标的17家投标企业给予35493元至47325元不等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828180元,并在信用中国网公示。
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如何发现串通投标线索、固定关键证据、认定串通投标的违法事实是执法办案中的难点。本案受理后,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等召开专题会,明确各自分工、形成合力,调查取证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紧密联动、协同配合、各司其职,积极跨层级衔接联动,最终固定关键证据,为案件依法查处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