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浙江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意见稿发布,招采人需关注这些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中国招标
图片

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近日起草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管理细则、委内工作程序、咨询评估管理规范、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要求及办法等内容,编写了共计七章三十九条具体说明。


针对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直接指定,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针对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程序,《办法》提出,要根据各专业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原则上不少于3家),报请委领导审核。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应在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针对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具备条件,《办法》明确,咨询评估机构首先应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其次,应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再者,咨询机构原则上应具备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投资咨询、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设计咨询任务不少于2项(特殊行业除外);最后,咨询评估机构应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针对评估小组,《办法》提出,应当具备至少2名与评估任务专业相符咨询工程师(投资)及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办法》原文如下: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与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其他投资决策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除涉密事项外,主办处室应当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编制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的规划;

2.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竣工验收报告、节能报告等;

3.需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省发展改委审批(核准)的特许经营方案;

4.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估的申报中央资金项目和其他事项;

6.按具体项目安排中央资金,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省委、省政府授权开展的投资咨询评估事项;

8.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事项。

(二)投资决策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对本条上一款中的相关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中央资金支持项目及省公建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评估、投资效益评价。

第八条  对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直接指定,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政法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原则上由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评估。由我委审批且委托国铁集团统一运营的铁路项目,原则上须经过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

第九条  对于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事项,原则上由业务处室自行开展评估,不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国家已评估、评审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原则上只委托评估一次。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评估,初步设计对照可研批复的内容和要求变化不大、且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可以不再委托评估。鼓励咨询评估机构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十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原则上近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投资咨询、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设计咨询任务不少于2项(特殊行业除外);

(四)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征信黑名单。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各专业处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原则上不少于3家),报请委领导审核;    

(三)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应该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和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专业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建立咨询评估成果质量评价机制,每年抽选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由主办处室通过委托评估系统提出咨询评估申请,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委托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分专业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顺序和相关性原则,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任务;

(五)选择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六)主办处室应督促咨询评估单位在委托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项目相关评估报告、方案文本等最终稿上传至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主办处室审核确认后结束评估咨询工作。

(七)省经济信息中心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省发展规划研究院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按照“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事项开展评审工作,供审批决策参考,如已是相关项目报告编制单位或咨询评估单位,则不再进行该项目审批事项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五章 咨询评估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投资处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接受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原则上均应进行项目实地踏勘,如因特殊原因不进行项目踏勘的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与评估任务专业相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省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至少2名与评估任务专业相符咨询工程师(投资)及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通过与咨询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至少2名与评估报告专业相符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项目业主不采纳专家提出意见时,应要求项目业主提出充分理由,并在评估报告中体现。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依托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管理,并建立核查机制。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政府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委托评估系统对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质量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相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投资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中删除。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特殊情况除外)。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会同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商主办处室,结合投资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质量评价、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相关抽查、核查结果,以及评估工作总结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五)经核查已不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提请中咨协会取消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局)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浙发改投资〔2022〕279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1.67亿!湖北丹江口市城区背街小巷及乡镇环卫一体化作业项目公开招标
宜昌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
4
义马: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5
实务解析 | 物资采购中原材料价格对产品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以10kV电力电缆为例
6
宁波:预留份额创新高支持乡村产业振兴
7
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大幅下调
8
内蒙古:通报8个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9
南充:推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10
呼和浩特: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